{"billNo":"202110102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259/115430025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259/115430025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605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2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92100000"}],"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502"],"mtime":"2026-02-10T12:16:53+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6-02-10","提案人":["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70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被處以死刑判決之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亦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類判決之評議內容至關重要。然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之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十年，致業經判處死刑之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之執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正當審判程序，增訂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之規定，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徐巧芯","王育敏","陳玉珍","廖先翔","羅明才","顏寬恒","賴士葆","盧縣一","魯明哲","張智倫","邱鎮軍","林德福","羅廷瑋","游顥","林倩綺","李彥秀"],"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n\n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1-01-04-修正:119","說明":"一、按被處以死刑判決之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亦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判決之評議內容至關重要。然依據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評議簿之保存年限僅十年，超過年限後，則應依規定程序銷毀。倘若評議簿之滅失，將無法確認法院之審判過程，而嚴重損害社會秩序，亦違反司法透明性，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n\n二、又依據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應列為永久保存。爰於本法中明文應永久保存。","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n\n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n\n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說明":"一、按被處以死刑判決之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亦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判決之評議內容至關重要。然依據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評議簿之保存年限僅十年，超過年限後，則應依規定程序銷毀。倘若評議簿滅失，將無法確認法院之審判過程，而嚴重損害社會秩序，亦違反司法透明性，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n二、又依據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應列為永久保存。爰於本法中明文應永久保存。","提案編號":"20委1101027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