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徐欣瑩","賴士葆","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王育敏","陳永康","許宇甄","顏寬恒","陳玉珍","陳菁徽","林倩綺","魯明哲","張智倫","盧縣一","羅明才","邱鎮軍","李彥秀","羅廷瑋","楊瓊瓔","洪孟楷","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3615"],"mtime":"2025-05-02T12:17:5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71","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鑒於就業服務法之主要目的為促進國民就業，進而推動社會和經濟發展，惟該法卻未能明確涵蓋國家未來最重要的青年就業群體，對青年就業保障尚有不足。宜將青年納入該法應制定的計畫對象中，用以促進青年就業，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年滿十五歲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青年未列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就業補助對象，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制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亦僅適用十八歲至二十九歲青年，未及於十五至十七歲。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以符《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並促進青年就業與保障。","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青年為國家社會之希望，乃國家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年滿十五歲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該辦法適用之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兩者年齡規定顯有落差。茲為促進青年就業與保障，明定主管機關應針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擬定就業計畫，必要時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爰增訂第一項第十款。\n\n二、次項變更，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7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