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2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謝龍介"],"連署人":["徐欣瑩","顏寬恒","徐巧芯","賴士葆","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陳永康","許宇甄","羅明才","陳菁徽","盧縣一","邱鎮軍","陳玉珍","魯明哲","張智倫","林倩綺","李彥秀","羅廷瑋","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5125"],"mtime":"2025-05-02T12:17: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2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272","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謝龍介等22人，有鑑於我國每年兒童及少年自殺死亡人數未見下降，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民國106年至112年0歲至17歲自殺身亡人數計有312人，現行兒少自殺防治應需隨時代變化適度調整，增加自殺防治有效策略，考量目前我國僅針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長期缺乏完整的兒少死因回溯機制，影響防治成效，故修法擴大死亡原因回溯分析適用範圍及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以整體性分析年輕族群自殺案件之成因，據以擬定防制策略，降低兒少死亡率，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n\n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n\n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n\n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n\n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n\n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n\n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n\n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11-27-修正:8","說明":"2022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略以：「鑑於兒少的高死亡率，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是否為所有兒少建立單一且健全的死因回溯分析機制」，配合第十三條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修法，增訂衛生主管機關權責包括執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回溯分析政策，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修正":"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n\n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死亡回溯分析、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n\n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n\n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n\n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n\n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n\n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n\n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n\n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n\n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n\n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n\n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n\n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n\n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n\n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n\n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4","說明":"一、近年來我國兒童及少年自殺、自傷事件持續增加，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民國106年至112年0－17歲兒少自殺身亡人數統計312人，106年35人、107年37人、108年52人、109年52人、110年37人、111年49人、112年50人。惟目前僅作數據統計未作全面性之深入分析，將無法有效從環境因素或制度機制著手進行預防，故政府應就兒童及少年建立全面性之死亡原因回溯分析（CHILD  DEATH REVIEW，簡稱CDR）機制，分析年輕族群自殺案件之成因，據以擬定防制策略，完善相關預防機制，降低兒少死亡率，擴大死亡原因回溯分析適用範圍及於本法第二條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為使兒童及少年死亡回溯機制更臻明確周延，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相應規範，增訂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兒童及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n\n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n\n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死亡回顧之適用年齡、案件類型、資料蒐集與保密、範圍、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2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