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王美惠","林月琴","黃秀芳","蔡易餘","黃捷","林楚茵","王正旭","范雲","楊曜","李坤城","郭昱晴","王義川","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4547"],"mtime":"2025-05-02T12:18: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311","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鑒於現行毒品危害社會嚴峻，相關毒品原料，以各種方式輸入國內，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安全，毒品防制條例中第三十一條，廠商需申報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然而相關規避、妨礙之處罰，對比相關毒品原料收益差異過大，爰此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處罰比例，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考量進口相關毒品原料之不法利得，相較於本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處罰，落差非常大，爰此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製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加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37","說明":"一、本條對於可能流供製毒之原料可能造成的不法收益及社會危害，罰則明顯過輕。\n\n二、考量槍砲與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相似，爰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將本條罰則比照調整。","修正":"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