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180/115430018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180/115430018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19人分別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19人分別擬具「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31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19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101896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billNo":"201110179390005"},{"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31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3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5490000"}],"議案名稱":"「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王正旭","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王美惠","林月琴","黃秀芳","李坤城","黃捷","林楚茵","范雲","楊曜","蔡易餘","郭昱晴","陳冠廷","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6-01-23","meet_id":"院會-11-3-8","laws":["07322"],"mtime":"2026-01-26T12:19: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31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鑒於中醫藥等相關醫療技術長期為我國重點發展項目，且相關技術得以彌補既有西方醫學技術之不足，我國多有醫療單位長年戮力於相關領域之研究，且相關研究體系冠絕全球。為保障我國中醫藥領域研究得以永續發展，繼續為全人類之醫療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爰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22","law_name":"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中醫藥發展政策，配合生技醫療產業策略，辦理中醫藥臨床精準治療研究，增進國人健康及公眾利益，特設國家中醫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本院具高度科學性及專業性，屬低度公權力之行使，組織型態符合行政法人法之規定。\n\n二、明定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增訂":"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說明":"一、依本院設置目的，訂定業務範圍。\n\n二、中醫臨床醫療研究業務，包括中醫臨床醫療技術、診斷基準及療效評估之研究與開發。\n\n三、辦理中藥製程、製劑原型業務，包括中藥組方、劑型、製程及研製原型業務。辦理中藥藥理業務，包括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與開發，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業務。辦理中藥檢驗業務，包括中草藥鑑定、製劑品質基準及有關標準品之研究與開發。\n\n四、辦理藥用植物種植業務，包括藥用植物育種、種源保存及種植。\n\n五、辦理中醫藥典籍典藏業務，包括中醫藥典籍、文獻、歷史資料之收集、保存、分析研究及數位發展應用。\n\n六、辦理科技研發技術服務，包括產業升級輔導服務、支援產業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n\n七、依法應執行事項，包括現行中醫藥發展法所賦予之中醫藥研究基金收支管理事項，以及相關法規如藥事法、醫療法等未來可能授權本院執行相關業務，或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委任或委託本院執行相關業務。\n\n八、依任務附設相關機構及場館，包括：\n\n(一)配合臨床研究，辦理中醫醫療業務，設置中醫教學研究醫院。\n\n(二)辦理中藥製劑原型業務，設置中藥研發中心。\n\n(三)辦理中藥檢驗及試驗研究業務，設置中草藥品質檢驗中心。\n\n(四)辦理藥用植物種植業務，設置中藥實驗藥園。\n\n(五)辦理中醫藥典籍典藏業務，設置台灣中醫藥博物館。\n\n九、授權衛生福利部制定研發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等相關之辦法。","增訂":"第三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辦理中醫醫療業務及臨床醫療研究業務。\n\n二、辦理中藥製程、製劑原型、藥理、檢驗及試驗研究業務。\n\n三、辦理藥用植物種植及觀覽業務。\n\n四、辦理中醫藥典籍典藏及觀覽業務。\n\n五、辦理國內外中醫藥科技研究合作及科技專業人才培訓業務。\n\n六、辦理各機構及場館之營運及管理業務。\n\n七、辦理科技研發產品之銷售、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n\n八、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中醫藥研究發展業務。\n\n九、依法應執行事項。\n\n十、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n\n本院得依前項任務附設相關機構及場館。\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科技研發產品之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等相關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說明":"一、依據中醫藥發展法所定政策方針，推動傳統醫藥臨床研究及促進中醫多元醫療服務，設置中醫教學研究醫療機構。\n\n二、為促進醫療跨域整合、全方位及多元之醫療發展，並結合現有其他領域科技，相關之機構設置時若選址於現有醫療機構，得以加強醫療研究區位、促進跨域研究之效能，因而於此敘明。","增訂":"第四條　本院得依前條第一款，附設中醫教學研究醫療機構。相關醫療機構之設置，得優先以其他醫療研究機構設置於相同或鄰近之位址。"},{"說明":"擬制為公務機關，執行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五條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衛生福利部視為其上級機關。"},{"說明":"明定本院之經費來源。","增訂":"第六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n\n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n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n\n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n\n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n\n五、其他收入。\n\n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說明":"一、為有效運作，各項規章，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備。\n\n二、因本院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第三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爰於第二項明定得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增訂":"第七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備。\n\n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組　　織"},{"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n\n二、第二項定明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增訂":"第八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五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次長及中醫藥司司長為當然董事。\n\n二、醫藥衛生、法律、企業經營或管理相關之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n\n前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n\n二、第二項明定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n\n三、第三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遴選方式。","增訂":"第九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一人。\n\n二、醫藥、衛生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n\n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n\n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及續聘人數比例。\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增訂":"第十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及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董事及監事，應依衛生福利部部長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n\n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說明":"明定董事長任務，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兼任，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增訂":"第十一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兼任。\n\n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說明":"明定董事會之職權。","增訂":"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本院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n\n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n\n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n\n四、規章之審議。\n\n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n\n六、院長之薪資及任免。\n\n七、經費之籌募。\n\n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n\n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說明":"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增訂":"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n\n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監事會之職權。\n\n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之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增訂":"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n\n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n\n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n\n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n\n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院長資格、聘任方式、任期、年齡限制。\n\n二、第三項明定院長之任務。","增訂":"第十五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中醫臨床或教學管理相關經驗，專任，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監督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負責本院營運與管理業務之執行及參與董事會議。"},{"說明":"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及院長之利益迴避原則；其範圍及違反時處置之準則，由監督機關定之。\n\n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濫用私人。\n\n三、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之規定，第三項明定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之任用限制。第四項明定本院職務之任用限制參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旋轉門條款。\n\n四、第五項定義關係人。","增訂":"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處置之準則，由監督機關定之。\n\n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n\n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n\n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本中心進行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如有違反致本中心受有損害時，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杜弊端。\n\n二、第三項明定董事會特別決議限期報監督機關備查。","增訂":"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n\n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第一項但書情形，本院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報監督機關備查。"},{"說明":"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之方式。","增訂":"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說明":"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不得支領職務報酬。","增訂":"第十九條　本院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說明":"一、依行政法人法第六條之規定。\n\n二、為避免影響董事會、監事會之運作，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之消極聘任資格及其解聘事由。\n\n三、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定明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n\n四、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增訂":"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及院長：\n\n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n\n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n\n董事、監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n\n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n\n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n\n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n\n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n\n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n\n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n\n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n\n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n\n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n\n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業務、監督及資訊公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程序。\n\n二、第二項明定依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備查程序。","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n\n本院應依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年度營運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n\n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院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本中心之自主性，爰明定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院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營運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n\n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說明":"明定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增訂":"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n\n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說明":"一、本院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明定由監督機關以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n\n二、為評鑑本院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爰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績效評鑑。\n\n三、對本院之績效評鑑，除評核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外，亦透過評鑑給予本院之營運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n\n四、第二項明定人數之比例。\n\n五、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制定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第二十四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下列項目之績效評鑑：\n\n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n\n四、其他有關事項。\n\n前項績效評鑑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資訊公開之內容及方式，例如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n\n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及必要時向立法院報告及備詢程序。","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院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n\n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會計、財務、財產及租稅減免"},{"說明":"明定本院會計年度、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訂定與查核機制，確保本院財務之公正性及專業性。","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院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n\n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n\n本院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說明":"一、本院承接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相關部分業務與人員，為保障相關權益，由本院概括承受。\n\n二、考量本院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而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增訂":"第二十七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資產及負債，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n\n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於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一、本條之公有財產，係指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國有財產，及各級政府相關公產管理法規所定義之財產。\n\n二、本院有使用公有不動產及動產之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設立時因業務需求使用公有財產之獲得方式，並於預算法、國有財產法作適度之鬆綁。\n\n三、第二項明定本院成立後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計算基準。\n\n四、第三項明定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屬公有財產。\n\n五、第四項明定自有財產之範圍。\n\n六、第五項明定本院為公有財產之管理人，所生收益列為本院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由監督機關訂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相關辦法。\n\n七、第六項明定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n\n八、第七項明定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增訂":"第二十八條　本院設立時，因業務必要需使用公有財產者，不動產得由該公有不動產之主管機關無償提供或捐贈本院使用；動產得由監督機關捐贈本院或無償提供使用；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n\n本院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n\n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n\n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n\n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以本院為管理人，不得為任何處分。但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n\n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說明":"一、本院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n\n二、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透過法定預決算行使，並受審計監督。\n\n三、政府機關核撥經費超過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50%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年度預算書，送請立法院審議，爰於第二項明定。\n\n四、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明定於第三項。","增訂":"第二十九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請立法院審議。\n\n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說明":"一、為避免本院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定明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n\n二、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增訂":"第三十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n\n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說明":"一、為使本院運作更具彈性，明定辦理採購，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n\n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有另為規範者，爰明定從其規定。","增訂":"第三十一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n\n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三十一款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n\n二、本院為依國家任務以研究為目的所設之法人機構，爰比照明定免徵營業稅。","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院承接各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人事及現職人員權益保障"},{"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增訂":"第三十三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原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隨同移轉本院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n\n前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n\n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院職務，不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院之權益保障。","增訂":"第三十四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本院成立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n\n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n\n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原機關公務人員願隨同移轉本院之權益保障。","增訂":"第三十五條　原機關隨同移轉本院之各類聘雇人員，其服務年資、工資（薪給）、保險、退休、資遣、撫卹、褔利等權益事項，依各類聘雇人員原適用之相關勞動法令、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n\n前項聘雇人員，其改制前後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年資自受僱原機關之日起算，得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制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該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合併給付，改制前後退休金相加總額不得超過退休時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定原機關各類聘雇人員之權益保障。","增訂":"第三十六條　原機關之各類聘雇人員，其聘僱契約尚未期滿且不願隨同移轉者，於本院成立之日，由監督機關予以安置；無法安置者，辦理離職，依原適用之相關勞動法令、管理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退休、資遣，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並依其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為計算標準，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將屆滿人員，或已達屆齡退休人員，依其提前離職或退休之月數發給之。\n\n前項聘雇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其扣除離職月數之剩餘月之慰助金繳庫。\n\n原機關（構）現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不適用第一項及前項所定發給離職儲金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明定原機關契約工之權益保障。","增訂":"第三十七條　原機關之定期契約工得隨同移轉至本院服務，並依原契約繼續工作至契約期滿為止，本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不願隨同移轉者，終止原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明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改制所需加發慰助金及資遣費之處理。","增訂":"第三十八條　原機關改制前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於本院成立之日移轉至本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n\n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資遣費，得由衛生福利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之處理。","增訂":"第三十九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人員之處理。","增訂":"第四十條　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人員，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說明":"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明定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受僱人員之適用，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其權利、義務事項。","增訂":"第四十一條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n\n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明定人民對於本院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其訴願管轄機關為監督機關。","增訂":"第四十二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說明":"一、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之規定。\n\n二、第一項定明本院解散條件及程序。\n\n三、第二項定明本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增訂":"第四十三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n\n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衛生福利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應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說明":"一、中醫藥發展法第十九條定有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之行政任務。\n\n二、明定由本院承受。","增訂":"第四十四條　中醫藥發展法有關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原機關）之任務，由本院承受。"},{"說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