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1417"],"mtime":"2025-05-07T15:23:02+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提案人":["郭昱晴","許智傑"],"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14號","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許智傑等16人，特教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員在特殊教育中扮演關鍵角色，其工作內容高度專業，且對特教學生的學習與生活穩定至關重要。特教學生需要長期且持續的個別化支持，若助理員因教召離開學校，將影響學生的適應與學習成效。此外，特教助理員的專業訓練使其難以臨時替代，短時間內的人力缺口將加重學校與教師的負擔。因此，特教助理員與專任教師同樣肩負重要教育責任，應獲得相同的教召豁免權，以確保特教學生持續獲得穩定的教育與支持，爰擬具「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林月琴","蔡易餘","陳秀寳","吳思瑤","林俊憲","陳俊宇","吳琪銘","鍾佳濱","吳沛憶","邱志偉","沈發惠","徐富癸","林宜瑾"],"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n\n(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n\n(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n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16-05-03-修正:51","說明":"一、特教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協助學生的學習、評量與校園生活，並在課堂內外提供必要的支持。特殊教育的孩子通常需要穩定的學習環境與熟悉的人際互動，長期與固定的助理員建立信任關係，有助於提升學習效率與適應能力。若助理員臨時更換，學生需重新適應不同的教學方式與互動模式，可能導致學習進度延宕，甚至影響情緒穩定。因此，維持助理員的穩定性對於特教生的學習成長至關重要。\n\n二、特教學生助理員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學生的生活自理、上下學與校園適應，許多特教生仰賴助理員提供日常支持，如協助用餐、行動輔助或情緒管理。這些學生對環境與人際關係變動的適應能力較低，若助理員突然更換，可能造成學生焦慮不安，影響其日常生活與學習狀態。此外，新助理員需重新熟悉學生的需求與行為特徵，短時間內難以提供相同水準的支持。因此，維持特教學生助理員的穩定性，對於學生的生活適應與心理健康至關重要。","修正":"第四十一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n\n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n\n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n\n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審查核定者。\n\n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n\n(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n\n(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n\n(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n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n\n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說明":"一、特教學生通常需要長期、穩定的支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不僅協助課堂教學，還提供生活照顧與行為管理。若因教召離開職位，學生的學習進度與適應狀況將受影響，甚至可能導致情緒不穩或退步，影響教育成效。\n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熟悉學生的個別需求與教學策略，短時間內難以找到合適的替代人員。教召期間的人力空缺不僅增加學校與教師的負擔，也可能讓學生面臨適應困難，影響其學習與生活品質。\n三、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雖非正式教師，卻與專任教師共同承擔教育、輔導及照顧特教學生的責任。他們的角色不可或缺，應與專任教師同樣受到重視，享有相同的教召豁免權，以確保特教學生能持續獲得穩定的教育與支持。","提案編號":"20委110103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