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1448"],"mtime":"2025-05-07T15:22:58+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提案人":["郭昱晴"],"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15號","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有鑑於少子化導致國軍新兵招募基數減少，補充人力資源面臨挑戰。原退伍官兵具備一定軍事經歷和技能，放寬其再入營條件，可以有效填補人力缺口，降低新人培訓成本，適度延長服役或除役的年限與年齡限制，以確保其專業價值得以充分發揮，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蔡易餘","陳秀寳","吳思瑤","林俊憲","陳俊宇","吳琪銘","鍾佳濱","羅美玲","陳培瑜","吳沛憶","許智傑","邱志偉","沈發惠","林宜瑾"],"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n\n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n\n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7-10-31-修正:15","說明":"一、高齡化社會下，適度放寬服役或除役年齡限制，能更靈活地因應部隊專業人才的需求，尤其在某些高技能崗位或指揮職務上，這類經驗豐富的人員對於穩定軍事人才結構、維持國軍戰力具有重要意義。\n\n二、退伍人員在其問題解除後具備回任意願，說明這些人員對軍旅生涯仍有高度認同感。允許其回任不僅能快速補充國軍人力，更能有效降低人力招募的培訓成本。且這些人員對國軍體系、部隊生活與作戰需求已有充分了解，無需長時間適應，更能迅速融入部隊並發揮穩定作用。\n\n三、由於回任的核心目標是借重其專業領域的經驗與專長，因此應適度延長服役或除役的年限與年齡限制，以確保其專業價值得以充分發揮。","修正":"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n\n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經個案審查後，服役或除役之年齡得延長第五條、第六條所列之最大年限或年齡限制。\n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n\n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n\n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n\n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n\n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7-10-31-修正:22","說明":"一、高齡化社會下，適度放寬服役或除役年齡限制，能更靈活地因應部隊專業人才的需求，尤其在某些高技能崗位或指揮職務上，這類經驗豐富的人員對於穩定軍事人才結構、維持國軍戰力具有重要意義。\n\n二、預備軍官多數已經受過完整的軍事訓練，對於部隊體系、指揮流程以及作戰需求非常熟悉，回任後能立即上崗，快速填補軍隊人力缺口，尤其是在特定崗位需求增加時，回任預備軍官是最直接有效的解決方式。\n\n三、由於回任的核心目標是借重其專業領域的經驗與專長，因此應適度延長服役或除役的年限與年齡限制，以確保其專業價值得以充分發揮。","修正":"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n\n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n\n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n\n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經個案審查後，服役或除役之年齡得延長第五條、第六條所列之最大年限或年齡限制。\n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說明":"一、根據國防預算書資料顯示，志願役軍士官選擇提前退伍的人數從2020年的401人增加到去年的1,565人，增幅明顯，突顯了當前軍事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挑戰，在少子化與多元職涯選擇的影響下，志願役軍士官對未來發展有更高的自主規劃需求。\n二、退伍人員回任，不僅能迅速補充國軍人力，還能大幅降低新兵招募和培訓的成本。此外，他們對國軍的運作模式、部隊生活和作戰需求已經非常熟悉，能快速適應現役生活，並在短時間內融入部隊，為穩定部隊運作作出貢獻。\n三、透過個案審查調整服役或除役的年齡限制，可以靈活應對特殊人員或特定崗位的需求，避免因硬性年齡規範導致優秀人才的流失。","提案編號":"20委1101031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