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7/11443012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227/11443012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9-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5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5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5400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552"],"mtime":"2025-09-01T18:14:37+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9-01","提案人":["郭昱晴","羅美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17號","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羅美玲等18人，近年來在臺外籍人士，包括配偶、學生及工作者日益增加，但因語言隔閡，屢有外籍人士未能理解刑事訴訟中傳票內容，導致遭拘提、通緝或罰鍰等情況，侵害其基本權益。為保障外籍人士的合法權利及義務，並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增訂多語言通知義務，以符合我國友善、多元的法律精神，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王美惠","蔡易餘","林月琴","陳秀寳","李昆澤","吳思瑤","林俊憲","陳俊宇","吳琪銘","鍾佳濱","陳培瑜","吳沛憶","許智傑","邱志偉","徐富癸","林宜瑾"],"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n\n二、案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n\n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7-修正:87","說明":"隨著外國籍人士在我國的數量逐年增加，涵蓋外籍學生、工作者及配偶等不同身份群體，他們在司法程序中常因語言障礙無法充分理解傳票或相關法律文件的內容，進而影響其合法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為確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與透明度，避免因語言不通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並落實人權保障，應在傳票及相關法律文件中附上該國語言或英文的翻譯，協助外國籍人士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保障其訴訟權益，亦彰顯我國法治的包容性與國際友善形象。","修正":"第七十一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n\n二、案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n\n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包括外籍學生、工作者或配偶時，前項所列應記載事項，應附該國語言或英文之翻譯。\n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現行":"第一百七十五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n\n二、待證之事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n\n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n\n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38","說明":"證人作為刑事訴訟中的關鍵角色，其證詞對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當證人為外國籍人士，包括外籍學生、工作者或配偶時，若因語言障礙無法完全理解傳票或法律文件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其證詞的準確性及提供證據的意願，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為確保證人能充分理解自己的法律責任及所需配合的程序，保障其在司法程序中的發言權及有效參與，應在傳票及相關法律文件中附上該國語言或英文的翻譯。這不僅能保障證人的知情權，還能提高案件的審理效率，確保司法公平與透明。","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n\n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n\n二、待證之事由。\n\n三、應到之日、時、處所。\n\n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n\n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n\n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n\n證人為外國籍人士，包括外籍學生、工作者或配偶時，前項所列應記載事項，應附該國語言或英文之翻譯。\n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說明":"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傳票應記載的事項有明確規定，旨在充分保障被告與證人的知情權與合法權益。然而，隨著新住民及旅居我國的外籍人士逐年增加，實務上常出現外籍人士因語言障礙無法理解傳票內容，進而遭受拘提、通緝或罰鍰的情況。\n二、根據警政署統計，112年1至11月期間，在台涉嫌犯罪的外籍人士中，以亞洲國家的人數最多，共計4,900人，占總數的93.71%。其中，越南籍人數最多，達2,927人，占55.98%；其次是泰國籍751人，占14.36%；再來是印尼籍535人，占10.23%。\n三、112年1至11月期間，在台被查獲犯罪的外籍嫌疑犯共有5,229人，較111年同期增加812人，增幅18.38%。其中，案件類型以「公共危險」案件最多，達1,725人，占32.99%，主要是外籍人士不熟悉我國酒駕防制法律，酒後駕車而觸法。「詐欺」案件位居第二，有859人，占16.43%；「毒品」案件則以714人，占13.65%，排名第三。「竊盜」和「一般傷害」案件分別有462人（占8.84%）和240人（占4.59%），位居第四及第五。與去年同期相比，「詐欺」案件增幅最大，增加了416人（+93.91%），其次是「公共危險」案件，增加了267人（+18.31%）。","提案編號":"20委1101031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