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7/LCEWA01_110307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7/LCEWA01_110307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11","2025-04-15"],"會議代碼":"院會-11-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7","laws":["01248"],"mtime":"2025-04-09T17:22:48+08:00","first_time":"2025-04-11","last_time":"2025-04-15","提案人":["許宇甄","林沛祥"],"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22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等20人，有鑑於近年來複合型災害態樣日趨多元，影響範圍與災害型態遠超過以往單一天然災害之範疇，現行防災教育與應變機制恐難充分涵蓋其因應需求，影響防救災體系之整備效能。為強化對複合型災害之防範及應變能力，提升災害防救專業知識與應變素養，以建構更完善之防災教育與專業培訓機制，確保國家災害防救體系之韌性與整備能力，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翁曉玲","丁學忠","盧縣一","楊瓊瓔","謝龍介","邱鎮軍","陳玉珍","林倩綺","王育敏","林德福","洪孟楷","張智倫","廖偉翔","牛煦庭","柯志恩","羅廷瑋","徐巧芯"],"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n\n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n\n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n\n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22-05-24-全文修正:2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n\n二、近年來，受極端氣候及其他氣象因素影響，天然災害之發生已逐漸由單一型態轉變為複合型災害，現行防災措施與應變機制已難以全面涵蓋應對需求，亟須進一步強化。依據內政部之定義，防災教育係提升民眾對災害之認識，使其具備因應災害之知識與技能，並能事前妥善準備，以降低災害所造成之損害與衝擊。\n\n三、現行《災害防救法》已規範各級公私立機構（如企業、醫院、學校等）應訂定災害防救計畫，並推動相關防災教育措施。然而，鑑於鄰近國家面臨複合型災害後，皆已提升校園防災之重要性，並納入學校重點學習課程，我國亦應借鑒相關經驗，針對複合型天然災害之校園防災機制進行明確規範，以強化現有法制之防災教育體系。爰此，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防災專業知識培養之內容，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確保我國防災體系之完善與精進。","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觀念宣導及專業知識培養。\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之善後事項。\n\n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四、利用各類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推廣全民防救災教育。\n\n十五、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n\n十六、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七、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03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