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蘇清泉"],"連署人":["牛煦庭","邱鎮軍","陳超明","鄭正鈐","涂權吉","高金素梅","黃仁","洪孟楷","盧縣一","陳玉珍","張智倫","謝龍介","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1922"],"mtime":"2025-05-02T12:18: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333","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17人，鑒於近三年我國電價已四度調升，累計漲幅高達四成，致使醫療機構之經營成本驟增。台灣多數醫院屬於公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基於其公益性質，享有特定的稅賦優惠，並因此被歸類為非營利醫院。《醫療法》亦針對此類醫院特別規範其醫療公益責任，確保其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維護全民健康權益。醫療事業攸關生命安全，其服務本質即帶有高度公益性，且與民生物價息息相關。若醫療機構因財務負擔加重而難以維持正常運作，恐將加重病患負擔，亦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為確保醫療機構得以穩定運作，避免因電價成本上升衍生醫療供給縮減之風險，爰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療機構納入適用最低電價之範圍，確保國人就醫權益，維護健全的醫療服務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電價持續上漲，對各行各業均造成不小影響。其中，去（2024）年10月16日新電價方案上路後，醫療機構院電價調漲幅度將高達14%，引發醫療機構經營壓力大幅上升的憂慮。雖後續因面對輿論壓力與醫療機構財務負擔增加等因素，政府後續調整政策，並以「醫療與民生物價關聯性較高」為由，決定暫時凍漲醫療機構電價，以減輕其經營負擔，然此舉僅能緩解短期壓力，並未真正解決問題根本。\n二、根據調查顯示，平均每家醫院每月用電約95萬度。若電價調漲，將導致醫院每年的電費負擔額外增加約500萬元，並且在現行總額支付制度下，醫院的經營毛利僅約1%至2%。根據衛生福利部公開的121家醫院財報，其中40家醫務結餘呈現虧損，另有26家醫務結餘低於1,000萬元。若電價持續上漲，恐進一步加劇醫院財務壓力，甚至影響其正常營運，對整體醫療體系穩定性構成威脅。\n三、醫療服務為社會運作的基石，若醫療機構因負擔過重而縮減服務，最終受影響的將是全體國民。為確保醫療機構穩定運作，保障民眾就醫權益，並降低因電價上漲可能導致醫療供給縮減的風險，爰修訂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將醫療機構納入適用最低電價之對象，以減輕財務壓力，維護健全之醫療服務體系。","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n\n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57","說明":"為確保醫療機構得以穩定運作，避免因電價成本上升衍生醫療供給縮減之風險，爰將「將醫療機構納入適用最低電價之範圍」。","修正":"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n\n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n\n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n\n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