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3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3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3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戒嚴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428"],"mtime":"2025-12-05T15:53:30+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337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戒嚴法公布迄今已逾76年均未修正，部分條文業已不合時宜；復因2024年韓國前總統尹錫悅突發性宣告戒嚴後，利用軍隊妨害國會議員進入議會行使職權之例猶歷歷在目；執政黨政府亦於日前宣布復辟軍審，導致社會環境風聲鶴唳，遂為順應時代趨勢、科技發展之現況，確保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保障人民憲法賦予之自由權等目的，爰擬具「戒嚴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28","law_name":"戒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戒嚴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n\n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說明":"一、修正本條文，並新增第三項。\n\n二、按總統依憲法第三十九條宣布戒嚴後，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惟查，鑒於現行條文自民國37年公布迄今，已有76年餘未有修正，期間經過政府遷台等種種情勢變動，部分條文業已不合時宜，且戒嚴之施行，對於國民公共自由侵害甚鉅，自應受民意機關之監督，並確保民意機關得自由自主行駛憲法賦予之職權。揆諸外國立法例，如韓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時，應立即通知國會；義大利憲法第七十七條，除規定政府發布緊急狀態後應於一天內通知國會外，亦對休會期間，國會之特別召集訂有明確期間；復審酌目前交通、通訊技術已一日千里，與現行條文發布時之環境不可同日而語，無論戒嚴之追認亦或立法院於休會期間再次召開臨時會之困難性，均無長達一個月或待復會期間始能進行之必要。\n\n三、綜上所述，為免執政者濫權為不適當之戒嚴宣布後，利用執政優勢與軍隊資源妨害立法院行使職權，侵害國人憲法保障之核心自由的，爰參考國外立法例，為本條文之修正。","修正":"第一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n\n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提交者，立法院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召開臨時會追認。\n未於期間內提交追認，並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失其效力。"},{"現行":"第三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n\n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說明":"一、修正本條文，並新增第三項。\n\n二、鑒於現行條文並無明文規範緊急戒嚴之通知追認期間，復審酌通訊科技已日新月異，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確保立法院能正確行使憲法職權、保障人民自由等目的，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三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n\n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並於七十二小時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提交者，立法院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召開臨時會追認。\n未於期限內提交追認，並經立法院議決者，失其效力。"}]}],"提案編號":"20委1101033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3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