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4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連署人":["吳秉叡","林月琴","王義川","賴惠員","黃捷","李柏毅","陳亭妃","沈發惠","陳俊宇","何欣純","王正旭","林淑芬","陳培瑜","沈伯洋","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mtime":"2025-05-02T12:19: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4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457","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王美惠等18人，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規定，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與國際社會相關規定，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爰修正本條有關父母懲戒之規定。\n\n二、按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復依兒童權利公約第五條要求各國尊重父母「以符合兒童各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之責任、權利及義務，爰參考日本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於本條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n\n三、又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四段、第三十九段之意旨，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另依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亦提及委員會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爰於本條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參酌衛生福利部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衛部護字第一一○一四六○○一三號函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第二十一段「精神暴力」，係指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駡、情感凌辱或忽視等；第二十二段「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和欺負；第二十四段「體罰」，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旨在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n四、再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三段「委員會雖拒絕接受任何對兒童採用暴力和污辱形式懲罰的理由，但絕不反對正面的紀律概念。兒童的健康發育取決於家長及其他成年人依照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給予必要的引導和指導，培養兒童走向對社會負責的生活。」亦即成人應以有利成長之方式扶養兒童，滿足兒童之生理及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之管教方式，併予敘明。","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4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