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4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徐巧芯"],"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邱鎮軍","涂權吉","李彥秀","王育敏","林德福","許宇甄","林沛祥","陳玉珍","廖先翔","林倩綺","謝龍介","林思銘","邱若華","陳永康","陳菁徽","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4536"],"mtime":"2025-05-02T12:19: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4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48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徐巧芯等20人，鑑於詐騙產業鏈與AI人工智慧技術的助力，詐騙案件持續升溫，政府積極打詐仍難以防治，為有效遏止各類詐欺行為，應加重詐欺之刑度，並明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防範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詐騙產業鏈與AI人工智慧技術的助力，詐騙案件持續升溫，顯示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進化，日新月異，政府積極打詐仍難以防治，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網站統計113年8月至12月累計詐騙受理案件高達9萬3千餘案、民眾財損金額達629億元，平均每月受理報案18,600案、財損125億元，平均每案財損達67萬元，與113年度每人總薪資平均數73萬元相當，為有效遏止各類詐欺行為。爰提高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所定加重詐欺之刑度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二、監察院於113年12月發布的「政府防制電信網路詐欺之對策與檢討」調查研究報告指出，電信網路詐欺案嚴重侵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檢討改進。\n三、新型態詐騙多樣化，投資詐騙廣告透過影片分享網站傳播，或以偽造不實內容行騙，致使詐騙行為不斷擴散，難以有效防範，因此，爰修訂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五款，增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鑑於詐騙產業鏈與AI人工智慧技術的助力，詐騙案件持續升溫，顯示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進化，日新月異，政府積極打詐仍難以防治，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網站統計113年8月至12月累計詐騙受理案件高達9萬3千餘案、民眾財損金額629億元，平均每月受理報案18,600案、財損125億元，平均每案財損達67萬元，與113年度每人總薪資平均數73萬元相當。為有效遏止各類詐欺行為，爰修本條加重詐欺之刑度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監察院於113年12月發布的「政府防制電信網路詐欺之對策與檢討」調查研究報告指出，電信網路詐欺案嚴重侵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檢討改進。\n\n三、新型態詐騙多樣化，投資詐騙廣告透過影片分享網站傳播，或以偽造不實內容行騙等，致使詐騙行為不斷擴散，難以有效防範，因此，爰修訂本條第五款，增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4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