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連署人":["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岱樺","吳沛憶","何欣純","林月琴","賴瑞隆","陳培瑜","郭昱晴","王美惠","陳素月","黃秀芳","陳俊宇","李柏毅","劉建國","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3102"],"mtime":"2025-05-02T12:20: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05","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為保護山坡地並防制山坡地遭濫墾，明確山坡地濫墾危害人身安全之損害賠償責任，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山坡地濫墾，不僅可能引發土壤侵蝕、地質災害等諸多複雜問題，更會進一步造成公共設施及人身財產損失，山坡地濫墾致災時，應科以刑責，為完善現有濫墾山坡地之規範及處罰，爰新增危害人身安全時亦應負擔相關責任及處分。","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3102:03102:1997-12-19-修正:16","說明":"一、第二項未修正。\n\n二、酌調第一項。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係依濫墾山坡地致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等各種情形，處以輕重不同之刑責，而本條則尚未針對山坡地濫墾可能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加以規範，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期明確規範山坡地濫墾可能導致人身安全造成死傷之責任歸屬，故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及人身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