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秀寳","何欣純","陳俊宇","吳沛憶","邱志偉","陳素月","羅美玲","王正旭","黃秀芳","王美惠","李柏毅","劉建國","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3616"],"mtime":"2025-05-02T12:20: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09","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防止就業歧視，杜絕求職程序中的性騷擾，將求職者納入遭受性騷擾之申訴程序中，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調查發現，碰過「面試性騷擾」的新鮮人，比例佔30.2%。這些「言語或肢體騷擾」，前5名依序為：「問有無隱疾或會不會生理痛」（31.8%）、「開黃腔」（27.3%）、「問性傾向」（25.2%），以及「問三圍或體重身高」（23.9%）、「搭肩」（21.8%）。故對於遭受性騷擾之申訴程序規定不應限於受僱者，亦應包括求職者。","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37","說明":"酌調本條文字。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受僱者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求職者與雇主間往往處於不對等之地位，為促進就業機會平等，應通過立法和政策改善求職環境，允宜將求職者之性騷擾申訴納入本條規定，以資周延。","修正":"第三十二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