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富癸","賴瑞隆","陳培瑜"],"連署人":["陳秀寳","何欣純","吳沛憶","王美惠","陳素月","陳俊宇","黃秀芳","林俊憲","陳冠廷","羅美玲","李昆澤","蔡其昌","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5125"],"mtime":"2025-05-02T12:20: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10","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賴瑞隆、陳培瑜等16人，為強化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對兒少上網健康及自我保護觀念教育宣導，防止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路傳播，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教育部委託調查研究顯示，調查結果顯示國小、國中、高中職學生網路沉迷傾向平均得分為20.30、21.59及23.18，與106年調查結果19.74、22.13及22.01相比，國小與高中職對於網路沉迷有微幅上升的趨勢。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讓孩童學習自我保護機制顯得愈發重要。","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n\n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50","說明":"一、第二、三、四項文字未修正。\n\n二、酌調第一項文字。針對學生本身的資訊安全、網路健康素養及自我保護教育宣導方面，尚需透過法律明確規定，俾利各學校或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據以實施，爰將健康素養及自我保護教育宣導納入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點之規定。","修正":"第四十六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n\n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n\n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n\n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n\n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健康素養及自我保護教育宣導。\n\n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n\n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n\n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