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培瑜","郭昱晴","吳思瑤","陳秀寳","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俊宇","林月琴","沈發惠","許智傑","王美惠","賴惠員","吳沛憶","王義川","徐富癸","邱志偉","王正旭","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5151"],"mtime":"2025-05-02T12:21: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25","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郭昱晴、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秀寳、陳素月等18人，根據國內外許多腦神經科學研究指出，二到六歲幼兒正值大腦發展關鍵階段，多項高等認知功能皆在這段時期逐漸發展成熟，若幼兒此時過度使用電子產品，將帶來難以抹滅之傷害與後遺症。近來隨電子產品越發普遍，我國幼兒暴露於電子產品與設備中之時間亦隨著水漲船高，不只造成幼兒出現大腦發育遲緩、注意力破碎化、情緒及語言表達障礙等症狀，更恐將嚴重影響其未來學業及事業表現，已造成許多家長、教師、醫師、兒童工作者之擔憂與恐慌。為確保幼兒健全發育，國家應於教保階段提供充足且專業之閱讀資源、服務及教育，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二到六歲是發展高等認知功能系統的關鍵期，本階段所進行之任何活動都會影響到幼兒大腦的發育。而國內外許多研究指出，閱讀有利於發展認知及記憶功能、數學運算、邏輯思考、情緒控管等重要基礎功能。\n二、據2021年「臺灣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調查顯示，使用電子產品對認知、語言、社交、情緒、身體動作和整體發展狀況都有明顯負面影響，而我國三到五歲幼兒使用電子產品比率超過九成，年齡越小有使用時間越長的現象，不利幼兒健康成長。\n三、爰此，幼兒園應提供圖書與閱讀之相關資源、服務及教育，並提供電子產品使用相關健康及衛生資源、服務及教育，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n\n一、維護幼兒身心健康。\n\n二、養成幼兒良好習慣。\n\n三、豐富幼兒生活經驗。\n\n四、增進幼兒倫理觀念。\n\n五、培養幼兒合群習性。\n\n六、拓展幼兒美感經驗。\n\n七、發展幼兒創意思維。\n\n八、建構幼兒文化認同。\n\n九、啟發幼兒關懷環境。","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13","說明":"一、根據美國印第安那州早期學習諮詢委員會（Indiana Early Learning Adivisory COmmittee）於2000年的研究（In from neurous to Neighborhoods,C.A Nelson,2000）指出，二到六歲是發展高等認知功能系統的關鍵期，包括閱讀、數學運算、邏輯等思考能力都在這個階段快速發展，在該階段所進行之任何活動都會影響到幼兒大腦的發育。\n\n二、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American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於2010年進行之研究比較「從小閱讀」與「從不閱讀」的大腦發現，皆有大腦聽寫說區域因閱讀而產生活化之現象，而從小有閱讀習慣者呈現明顯更多區塊之活化，有利於發展認知及記憶功能、數學運算、邏輯思考、情緒控管等重要基礎功能。\n\n三、據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研究團隊長期追蹤我國幼兒每日親子共讀、接觸電子產品的比例發現，幼兒一歲時僅10%有親子共讀習慣，卻有59%的孩子看電視、接觸手機、平板電腦等。2歲幼兒已有93%天天接觸3C，然每日親子共讀的比例最高僅有18%，幼兒閱讀興趣及習慣於現況顯難以建立。\n\n四、教保服務機構作為家庭以外的第一個學習場域，更應提供正確知識並建立幼兒閱讀興趣，以健全幼兒大腦發展及身心健康。爰於本條第十款加入「建立幼兒閱讀興趣。」","修正":"第十一條　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n\n一、維護幼兒身心健康。\n\n二、養成幼兒良好習慣。\n\n三、豐富幼兒生活經驗。\n\n四、增進幼兒倫理觀念。\n\n五、培養幼兒合群習性。\n\n六、拓展幼兒美感經驗。\n\n七、發展幼兒創意思維。\n\n八、建構幼兒文化認同。\n\n九、啟發幼兒關懷環境。\n\n十、建立幼兒閱讀興趣。"},{"現行":"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n\n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n\n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n\n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n\n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n\n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n\n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n\n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n\n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n\n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n\n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n\n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14","說明":"一、根據「臺灣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於2021年進行之調查（楊婧、張鑑如，臺灣幼兒電子產品的使用及對幼兒發展的影響：臺灣幼兒調查發展資料庫之運用，教育心理學報，53(2)，257－284）發現，我國幼兒使用電子產品比率超過九成，年齡越小有使用時間越長的現象，並且也發現使用電子產品對認知、語言、社交、情緒、身體動作和整體發展狀況都有明顯負面影響。\n\n二、爰為健全幼兒發展，教保服務機構應提供圖書與閱讀素養之相關資源、服務及教育，例如定期購置及汰換圖書、設置圖書室、聘請閱讀相關專業教師、明定閱讀相關課程時數、規劃閱讀相關活動等，從小培養良好閱讀習慣並啟蒙閱讀興趣，爰新增第一項第七款。上開之購置圖書不包含電子書、電子白板等數位設備及裝置，參酌芬蘭近年回歸紙本學習，避免學生因數位設備及裝置而受干擾。\n\n三、資訊時代電子產品流通普遍，學齡前幼兒接觸電子產品相當容易。為避免對幼兒身心造成不可挽回之傷害。爰應於幼教階段提供電子產品使用相關健康及衛生資源、服務及教育，例如教育及宣導正確用眼方式、過度使用電子產品對視力及大腦發育之風險、（短）影音及遊玩遊戲之成癮性、社群媒體對心理健康之危害性，並應建立幼兒分辨影音內容優劣之能力等。爰新增第一項第八款。\n\n四、第一項第九款之款次變更。","修正":"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n\n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n\n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n\n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n\n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n\n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n\n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n\n七、提供圖書與閱讀之相關資源、服務及教育。\n八、提供電子產品使用相關健康及衛生資源、服務及教育。\n九、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n\n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n\n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n\n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n\n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健全教保服務機構之圖書資源、服務及教育，參酌「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增訂：教保服務機構得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n\n三、據美國幼兒心智機構（Child Mind Institute）研究指出，親子共讀對幼兒而言共有六大好處：強化認知、豐富詞彙、增廣見聞、同理他人、理解自己、增進親子關係等，有益於家庭和樂與幼兒發展。\n\n四、爰為提倡親子共讀之風氣與宣導使用電子產品之風險，教保服務機構應鼓勵家長與幼兒共讀圖書，並宣導使用電子產品之風險。","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教保服務機構得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並鼓勵家長與幼兒共讀圖書、宣導使用電子產品之風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