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9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林沛祥","羅廷瑋"],"連署人":["楊瓊瓔","牛煦庭","王育敏","林倩綺","邱鎮軍","柯志恩","洪孟楷","翁曉玲","馬文君","陳雪生","傅崐萁","謝龍介","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3615"],"mtime":"2025-05-02T12:21: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36","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青年為國家未來競爭力的關鍵，然我國青年失業率相較整體失業率的倍數，自2010年2.51倍攀升至2024年3.33倍，顯示青年就業問題日益嚴峻。青少年就業已成全球政策優先議題，聯合國亦將其納入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適用年齡自18歲起，與《勞動基準法》15歲即可就業之規範不符，影響青年權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青年為適用對象，並自15歲起適用，以完善青年就業保障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青少年就業已成為全球各國關注的優先議題。2020世界青少年報告指出青少年就業問題是當前全球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聯合國亦將青少年就業議題納入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突顯其重要性。\n\n二、青年（15－24歲）失業率較整體失業率從2010的2.51倍到2024年升高至3.33倍，日趨嚴重，亟需政府採取積極作為。\n\n三、2019至2022年，勞動部聯合八個部會推動「投資青年（15－29歲）就業方案」，總投入經費高達133.05億元，服務人次達成率雖達126.63%，但計畫目標「將青年失業率相較於整體失業率之倍數降至2倍以下」未能達標。根據2022年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相對於整體失業率的倍數仍高於2倍，顯示政策效果仍有不足之處。\n\n四、行政院已核定「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由勞動部統籌11個機關，預計4年投入159.6億元。若不同步檢視法制適用對象，可能影響政策的實施成效。\n\n五、目前《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但第二十四條第1項卻未明確將青年納入適用對象。此外，該辦法適用年齡自18歲起，然而依據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就業，但卻未被納入補助範圍，導致法規體例不符，影響青年實際受惠權益。爰此，應於本法第二十四條第1項第十款增列「青年」為適用對象，並將適用年齡從15歲起計算，以確保法制一致性，並完善青年就業保障機制。","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青年。\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