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陳秀寳"],"連署人":["邱志偉","賴惠員","王義川","黃捷","陳俊宇","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陳素月","鍾佳濱","蔡其昌","黃秀芳","郭昱晴","李柏毅","陳亭妃","王美惠","劉建國","何欣純","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1721"],"mtime":"2025-05-02T12:21: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39","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陳秀寳等22人，有鑑於私立學校財務監管機制與公立學校有別，但其法規監管力道不足，若為協助私立學校籌措財源，使高額指定捐款可予免稅，應強化其財務監管，並限制其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與用途，以有效避免成為有心人士避稅工具並維護教育公共性，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有鑑於私立學校財務監管機制與公立學校有別，但其法規監管力度不足，若為協助私立學校籌措財源，使高額捐款可予免稅，宜強化其財務監管，包含限定用途及監督辦法，以及公開學校整體財務詳細支用對象、用途及數額之報告。\n\n二、經查近來私人或企業捐贈私立學校，除一般小額捐款外，大額捐贈時有約定附帶條件或負擔，導致私人或企業介入教職員人事、學校董事選任或影響大學校務正常運作之情事，有違政府鼓勵之捐贈應以無償為原則之本意。\n\n三、綜上，為有效避免指定捐款成為有心人士避稅工具並維護教育公共性，爰增訂第五項規定。","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n\n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不得約定附帶條件、負擔或有對價關係，且應限定用途，用途範圍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另定之，並應將學校整體財務支用報告公開上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