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4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50000"}],"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徐欣瑩","林國成","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黃建賓","廖先翔","邱若華","翁曉玲","葉元之","林德福","陳玉珍","牛煦庭","李彥秀","賴士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7-07","meet_id":"院會-11-3-8","laws":["01127"],"mtime":"2025-07-07T18:19: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4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大眾運輸工具頻傳博愛座讓座爭議事件，引發各界對博愛座優先適用對象問題之關注及討論。為落實「讓有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原意、鼓勵民眾發揮禮讓之精神，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求者」，並將博愛座一詞修正為「優先席」，擴大目標使用者群、確保有需要者能夠安心乘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依據現行條文，設置博愛座之立法目的係為幫助「需要博愛座之弱勢族群」，而條文規定有博愛座之優先乘坐權者為「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惟經多年實踐及觀察，顯示博愛座爭議通常發生於有需要坐座位者若非法律所規範之「身心障礙者」或「老弱婦孺」，即無博愛座之優先乘坐權；抑或行動便捷之年長者，雖無需要座位的實際需求，卻因其係法律所規範的博愛座優先乘坐權者，而強制要求「有實際需求者」讓位；甚至因為博愛座之名稱，而使部分民眾認為是屬於身心障礙者或老弱婦孺之專用座位，導致人潮擁擠之交通尖峰時間，博愛座卻空置等情形。\n\n三、為落實「讓有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原意、鼓勵民眾發揮禮讓之精神，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求者」，並將博愛座一詞修正為「優先席」，擴大目標使用者群、確保有需要者能夠安心乘坐。","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及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