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游顥"],"連署人":["翁曉玲","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李彥秀","邱鎮軍","楊瓊瓔","羅智強","羅廷瑋","鄭正鈐","魯明哲","陳玉珍","涂權吉","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3615"],"mtime":"2025-05-02T12:22: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4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游顥等16人，鑒於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其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之對象並未納入青年群體。為促進並提升青年群體就業率，並使〈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符合法制體例，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青年納入應訂定計畫之範圍，致力促進其穩定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十款，原第十款移列至第十一款；其餘未修正。\n\n二、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利社會及經濟發展，本條明定主管機關應針對自願就業人員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惟本條並未將青年納入。\n\n三、113年我國全年失業率為3.38%，但15至19歲者失業率為8.58%，20至24歲者達11.62%；25至29歲者為5.87%，皆高於平均。該數據反映職場調適階段之青年屬就業市場中相對弱勢之族群。\n\n四、另依據國外案例參考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建議，青年定義為18－35歲，且該年齡範圍涵蓋約521萬人、40.7%的人口。\n\n五、為強化青年職場競爭力，提升青年群體就業率，爰將青年列入應訂定計畫之範圍，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十八歲至三十五歲青年。\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