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7/11424020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7/114240202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23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游顥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廖先翔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6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4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0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6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6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1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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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王鴻薇","盧縣一","魯明哲","王育敏","林倩綺","林國成","黃建賓","葉元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017"],"mtime":"2025-08-28T18:19:19+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8-2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59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牛煦庭等18人，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202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後，酒駕民眾一律吊扣牌照2年、扣車移置保管並拆扣牌照，以新北市為例112年有酒駕取締5,356件，113年只剩4,119件，雖減少將近25%，惟宿醉駕駛問題卻轉變成為另外一種醉態駕駛模式，宿醉駕駛114年3月已取締125件，對比去年同期122件不降反微幅升高，許多行為人於晚上應酬完後，自認回家睡一覺即可以解除酒駕之可能，未料隔天開車上班，酒測值卻依然超標，成為新型態的酒駕問題，也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之隱憂，另以今年114年發生於3月11日之醫學大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送外賣賺取生活費，慘遭酒醉駕駛之人撞死意外事件，案發後當地員警進行酒駕大執法，僅5天透過大執法內抓到醉態駕駛犯人114人、在案發地點12天內就抓到酒駕犯28件，綜上顯見醉態駕駛之取締與防治依然存有很大進步空間，為有效遏阻任何法律規定上之醉態駕駛行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及有效遏止醉態駕駛之行為，臻全道路交通安全之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理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理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n\n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n\n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n\n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n\n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說明":"一、我國之醉態駕駛問題嚴重，以114年發生於3月11日之醫學大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送外賣賺取生活費，竟慘遭酒醉駕駛之人撞死意外，案發後當地員警進行酒駕大執法，卻在5天大執法內抓到醉態駕駛犯人114人、在案發地點12天內就抓到酒駕犯28件，顯見醉態駕駛之問題仍然嚴重，需要我國政府與國人嚴正看待。\n\n二、另外宿醉駕駛形式，亦為必須抑止之醉態駕駛犯罪形式。\n\n三、觀本條文對於機車駕駛人酒醉駕車處罰額度之天花板價金額度為其地板價金之6倍，此範圍足以給予裁罰人員足夠的裁量空間，惟對於汽車之罰金天花板價則為地板價之4倍，查汽車因為體積與車速其造成之酒駕危險結果理論上應比機車更為嚴重，惟其遏止醉態駕駛用之罰金級距，卻遠比機車駕駛更低，爰修正其罰金數額比較機車6倍級距，並藉提高罰金數希冀有效抑止犯罪，臻全道路交通安全。","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n\n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n\n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n\n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n\n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n\n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提案編號":"20委1101055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