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林沛祥"],"連署人":["黃健豪","陳玉珍","陳超明","徐欣瑩","林德福","廖先翔","蘇清泉","謝龍介","黃建賓","涂權吉","邱鎮軍","鄭正鈐","廖偉翔","丁學忠","許宇甄","王育敏","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4654"],"mtime":"2025-05-02T12:22:56+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63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鑑於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2018至2024年（截至6月底止），公務人員自殺及辭職人數幾經起伏，不過，2023年為近6年新高，11人自殺，1,302人辭職，較2022年的5人及1,064人，各增加120%及22.37%，以及考試院統計公務人員五大死因，「自殺」名列第三，無論是公務員或是勞工的心理狀態，應該被重視；從國內外統計數據可以知道，心理、精神生病不僅會影響生活，還會影響職業生涯及周遭親友，受雇者可能因工作而致生過大壓力，容易造成情緒起伏，更甚者出現憂鬱情況，此議題從來沒有被認真討論過；心理抑鬱或生病，有時候僅需離開工作崗位給自己斷電休息的時間即可改善，這類放鬆心情的休息難有就醫證明；國人怕被標籤化，羞於前往精神科就診諮商，沒有充分休息或醫療易導致更複雜的精神疾病纏身，例如憂鬱症；為了讓心理出現不適情況的受雇者能請假休息、就醫，推動勞動者心理健康假的觀念，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n\n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n\n公務員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n\n前三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說明":"一、鑑於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2018至2024年（截至6月底止），公務人員自殺及辭職人數幾經起伏，不過，2023年為近6年新高，11人自殺，1,302人辭職，較2022年的5人及1,064人，各增加120%及22.37%，以及考試院統計公務人員五大死因，「自殺」名列第三，無論是公務員或是勞工的心理狀態，應該被重視；精神生病不僅會影響生活，還會影響職業生涯及周遭親友，受雇者可能因工作而致生過大壓力，造成憂鬱情況。\n\n二、長期以來，公務員及受雇者請假多以「病假」、「事假」或是女性的「生理假」為主，很少有人留意到公務員或受雇者的心理狀態。心理、精神生病了，不僅會影響生活、也會影響到職業生涯及辦公室氣氛，無法有效率的工作。員工可能因為工作而壓力大、情緒低落，此時即有「心理健康假」的需求。\n\n三、為了讓公務員提升抗壓能力和保持心理健康，除需定期對其心理輔導，加強宣導講習及輔導轉介治療等措施，也能透過放假休息去調整改善其心理徵狀；爰提案增定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n\n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應按年資給予休假。\n\n公務員員因事、照顧家庭成員、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n\n公務員因心理或精神不適，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心理健康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n前項併入病假之心理健康假薪資，減半發給。\n第一項至第四項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外，其餘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056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