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昭姿","黃國昌","張啓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132"],"mtime":"2025-12-05T15:53:23+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73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已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並於本年5月屆滿兩年失其效力。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廠場之認定要件，並避免行政機關以不當之獨立性連結過度限制工會發展結社之自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認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爰將廠場之定義納入本法規範。\n\n三、再者，有關前揭憲法法庭判決中，有諸多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獨立性要求，就比例原則而言在手段上與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性，且要求將工會組成需依附在公司（企業主）之組織型態是行政機關以技術性之限制，限制工會發展，與工會法之立法意旨相違背，且將嚴重打擊工會制度於我國未來之發展。\n\n四、經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且《營業登記規則》業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配合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另查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於開始營業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又依稅籍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同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該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是以，「廠場」之定義，以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已足，不以得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為必要。\n\n五、茲為符合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並符合國際上鼓勵工會成立之潮流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勞動基本權保障之意涵，對於人民有自由結社（組織並加入工會）之權利，自不應再以需維繫於公司（企業主）之組織型態為必要要件始有符合前揭意涵。爰提案增訂本條文，將廠場明定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備有獨自之帳簿憑證、單獨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領有稅籍證明之工作場所已足。","修正":"第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備有獨自之帳簿憑證、單獨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領有稅籍證明之工作場所。"},{"現行":"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援引之條次。","修正":"第七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提案編號":"20委1101057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