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7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王美惠","林俊憲","許智傑","陳俊宇","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陳素月","郭昱晴","黃秀芳","王義川","陳秀寳","何欣純","林月琴","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1441"],"mtime":"2025-05-07T15:23: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74","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鑒於軍人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其責任在於保衛國家主權與人民的安全，忠於國家是他們最根本的職責。然而，若軍人觸犯內亂、外患罪，或洩漏國家機密予敵對勢力，不僅違背了其對國家的誓言，更直接危害國家的穩定與人民的福祉；而公務人員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支柱，背負著人民的期待與信任；教育人員作為知識份子與價值觀的引導者，理應具備更高的道德素養與國家意識，若他們不僅未履行教育的本分，反而參與危害國家的行為，不僅破壞了自己的道德形象，更可能對學生誤導，嚴重損害社會風氣與國家利益，法律必須採取嚴格的態度，絕不能寬容。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軍公教人員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保護法等，經第一審判決有罪之刑者，暫停發放退休（職、伍）給與；並訂明最終判決無罪定讞者應予返還，且加計利息，自不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13","說明":"一、叛國行為對國家人民的危害極其嚴重，訂立針對叛國行為的法律制裁，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舉措，這不僅是政府應盡的責任，也是一種對國家尊嚴與正義的堅定承諾。通過立法，可以有效震懾叛國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長治久安，更讓每一位國民認識到忠於國家的重要性。\n\n二、原條文雖針對犯法者追繳退職給與的處分，然須在三審定讞後才執行，為免當事人於冗長的訴訟程序中脫產，爰修正於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暫停發放給與，倘無罪宣判則發還並計算利息。","修正":"第十三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n\n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n\n犯第一項各款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暫停發放退休（職、伍）給與；如經改判無罪確定者，該暫停發放之給與，依暫停發放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後一次發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7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