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5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王美惠","林俊憲","許智傑","陳俊宇","何欣純","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王義川","林月琴","吳琪銘","陳素月","陳秀寳","黃秀芳","張雅琳","郭昱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4547"],"mtime":"2025-05-07T15:23: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5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577","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根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資料指出，近年全球合成毒品市場（包括特定類別興奮劑和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有擴張趨勢，造成公眾健康的威脅，聯合國建議各國要採取整合性措施以為因應。由於新興毒品和管制毒品的結構式不同，販售者往往誆稱合法性，且常經由網路重新包裝後販售，或者在公開場所（如夜店、音樂季）或半公開場所（如KTV包廂、私人派對）使用，這些通路往往都是年輕人經常參與活動、聚會的場所，造成我國年輕族群濫用藥物通報數有明顯增長趨勢，其衍生的犯罪案件及意外事件也日益嚴重；爰此，針對新興毒品的原料溯源管理、相關特定娛樂場所業者的通報義務、提高罰鍰以及政府緊急作為等，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n\n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n\n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n\n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n\n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n\n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n\n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n\n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2","說明":"法務部設毒審會主要任務為毒品的分級及品項，或其變更之審查，以及關於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審議事項，每3個月開會一次；由於毒審會的法制作業程序完成至正式由行政院公告約需2－4個月，而我國將毒品分為四種等級管制，各種等級之製造、運輸、販賣之刑責不同，為免法律來不及趕上毒品列管的變動，更為阻斷不法之徒在法制作業期間繼續取得原料，授權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公告暫時（緊急）禁令。","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n\n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n\n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n\n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n\n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n\n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n\n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n\n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n\n因應新興毒品樣態多元化，為阻斷不法人士乘隙於毒審法制作業期間續為取得原料及製毒之管道及動機，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公告暫時（緊急）禁令。\n\n前項暫時（緊急）禁令管制期間授權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n\n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n\n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n\n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n\n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n\n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n\n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n\n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0-11-05-修正:3","說明":"一、新興毒品樣態多元，並且新興毒品多為人工化學合成物質，加上現代製藥化學工業發達，導致法規難以規範新興毒品的氾濫；另外，由於毒品檢驗方法的限制，也使得新興毒品不易檢出，造成基層警察人員臨檢時難以即時判斷處置。\n\n二、資料顯示我國青少年初次使用新興藥物的年齡大多在國、高中就學階段，而施用（新興）毒品行為若能越早發現、治療，對於毒害防治有更大助益。\n\n三、為及早、及時發現青少年不當施用毒品，爰新增第一項第八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廣設毒品快篩試劑發放據點，並針對18歲以下疑似涉毒兒少的家人可以免費取用。","修正":"第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n\n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n\n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n\n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n\n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n\n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n\n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n\n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n\n八、設立廣篩試劑據點提供需要的民眾取用；並針對十八歲以下疑似涉毒兒少的家屬免費取用。\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現行":"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37","說明":"一、根據高檢署統計資料，2023年共查獲56間製毒工廠，合成型有28間，比率高達50%；2024年1－8月查獲23間，合成型即佔17間，顯示我國近年有高比例的毒品是透過取得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再予以加工調配合成毒品，凸顯嚴格管制先驅化學品的工業原料有其必要性。\n\n二、原來使用在醫療用麻醉劑的依托咪酯，近兩年遭濫用為新興毒品（俗稱喪屍煙彈）並造成多起重大車禍（毒駕）及人命傷亡，管制藥品流供製毒的防制也應受到重視。\n\n三、針對先驅化學藥品的工業原料及管制藥品原料依法管理的罰鍰也從最低3萬元提高為10萬元，上限也提升至100萬元，期達到管制及遏止效果。","修正":"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衛生福利部為防制管制藥品原料藥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管制藥品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管制藥品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第二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n\n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n\n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n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7-05-26-修正:40","說明":"原條文對於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恐不足以發生嚇阻作用，爰增加最低罰鍰為20萬元。","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n\n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n\n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n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5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