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6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林沛祥"],"連署人":["蘇清泉","林德福","黃仁","許宇甄","陳超明","廖先翔","徐巧芯","徐欣瑩","黃健豪","盧縣一","翁曉玲","賴士葆","邱鎮軍","黃建賓","丁學忠","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9","laws":["01132"],"mtime":"2025-05-07T15:22: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6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0672","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8人，鑒於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人民享有集會結社自由，此項權利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價值與普世原則。然現行之工會法第四條，迄今仍明定禁止警察及消防人員組織及加入工會，此一規定致使警消人員的勞動權利與相關保障無法獲得完整的實踐，亦難以透過集體協商及勞資對等協調機制，合理表達工作上之訴求與爭取應有之勞動條件改善，已然不符現代民主社會對基本人權與勞動保障之普遍認知與期待。尤其警察及消防人員長期以來工作性質特殊，工作時數長且面臨高度的職業風險，經常處於危險、緊急且勞動環境惡劣之情境，導致職業倦怠、健康損害及權益受損等情況屢屢發生，甚至衍生諸多勞資爭議與訴求表達困難之問題。為有效提升警消人員的職業保障及工作安全環境，亦使其能以合理且制度化的管道提出並解決各項勞動議題，回應警消人員之合理權益保障訴求。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警察及消防人員得依據本法相關規定合法組織及參與工會，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並賦予警消人員適當之勞動協商權利與機制，藉此改善警消人員的工作條件，進一步提高其工作士氣與服務效率，達成雙贏之效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協會之制度，僅賦予與政府協商健康、勤務、設備等事項的權限，且該協商也不能締結團體協約，缺乏勞工所組織工會之完整勞動三權。\n\n二、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經社文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明確規範：「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諸如美國、德國、義大利等，皆有由警察及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得以積極向政府爭取消防員之勞動權益。\n\n三、為落實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以及經社文公約施行法之立法意旨，並考量對我行政機關施政之影響，應循序漸進開放公務人員籌組工會，爰提案修正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警察及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考量警消體系之特殊性，規範警消人員得組織及加入之工會類別。","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警消體系之特殊性，爰修正第一項文字，警察及消防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6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