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育敏","牛煦庭"],"連署人":["廖先翔","徐巧芯","陳昭姿","謝龍介","陳雪生","楊瓊瓔","翁曉玲","洪孟楷","羅智強","廖偉翔","馬文君","邱鎮軍","邱若華","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132"],"mtime":"2025-05-02T12:21:32+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19號","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牛煦庭等16人，有鑑於我國工會組織率低落，根據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我國自2013年至2022年工會組織率僅從7.4%緩升至8.0%，2023年甚至不升反降回到7.9%，相較鄰近日韓最新統計分別有16.3%與14.2%，我國工會組織率實屬偏低。另在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受阻的情況下，廠場工會成立也屢受打擊，自2019至2024年第三季，廠場工會數量僅從24家上升至34家。且勞動部仍研議要求廠場應具備獨立之人事、預算與會計使得成立廠場工會，導致總公司得以透過不將人事、預算編列權限下放的方式，即得限制工會成立。將造成資方擁有手段解散工會，違背工會應屬「勞工結社自由」以守護勞權之意旨，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降低工會成立人數門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一、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同一廠場」，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以為判斷。\n\n二、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同一廠場」之相關規定，並未經本法明確授權，然施行細則對於「廠場」定義卻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違，爰引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解釋進行補充，並避免對廠場工會成立要件之過度限制。","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一款所稱廠場，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n第一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現行":"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3","說明":"根據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我國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2022年為623千人，2023年卻降至617千人。又因經濟部《202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我國就業人數近8成於中小規模企業工作，爰擬下修組織工會之連署門檻至15人。","修正":"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說明":"一、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同一廠場」，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登記之營業單位者，以為判斷。\n二、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同一廠場」之相關規定，並未經本法明確授權，然施行細則對於「廠場」定義卻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違，爰引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解釋進行補充，並避免對廠場工會成立要件之過度限制。\n三、根據勞動部發布之「國際勞動統計」，我國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在2022年為623千人，2023年卻降至617千人。又因經濟部《202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我國就業人數近8成於中小規模企業工作，爰擬下修組織工會之連署門檻至15人。","提案編號":"20委110107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