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吳琪銘"],"連署人":["黃秀芳","黃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王美惠","吳沛憶","沈伯洋","何欣純","林淑芬","蔡易餘","陳冠廷","張宏陸","王正旭","劉建國","邱志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234"],"mtime":"2025-05-02T12:23:52+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25號","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吳琪銘等17人，鑒於近期社會重大矚目兒少性剝削案件增多，諸如創意私房等私密社群、通訊軟體，查其營利模式顯有朝向組織化、產業化營運之現象，其利益龐大已生完整之性剝削產業供應鏈，故應權衡其犯罪態樣之不法性及對當事人及社會和諧穩定之長遠危害予以嚴懲。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提高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等犯本條例不同犯罪構成要件之罪者之刑度，自源頭、犯罪誘因、重要犯罪流程、散布傳播等遏阻此等嚴重不法之兒少性剝削案件，保障兒少基本權益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39","說明":"一、鑒於本條所列之犯罪構成要件乃本條例各種犯罪態樣之基礎，若欲從源頭阻斷兒少性剝削事件，應予以嚴懲方能生嚇阻之效。爰修正第一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另參考我國創意私房等社會重大矚目兒少性剝削事件，查其營利模式顯有朝向組織化、產業化營運之現象，其利益龐大已生完整之性剝削產業供應鏈，故權衡其收益金額，提高犯本項之罪者得併科罰金至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供法院參酌個案具體之犯罪情形裁量處罰。\n\n三、修正第二項，提高犯本項之罪者得併科罰金至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理由同上。","修正":"第三十五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4-07-12-修正:4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前條，參酌我國重大兒少性剝削事件顯有朝向組織化、產業化模式營運之現象。為有效減少嚇阻是類不法行為，降低犯罪誘因，爰提高犯本項之罪者得併科罰金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供法院參酌個案具體之犯罪情形裁量處罰。\n\n二、修正第二項，提高犯本項之罪者得併科罰金至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理由同上。\n\n三、修正第三項，提高犯本項之罪者得併科罰金至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理由亦同上。","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n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3-01-10-修正:42","說明":"一、鑒於網際網路、通訊軟體、私密社群等通路業已成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型態之溫床，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不當兒少性犯罪內容查緝更顯困難。為有效從中阻斷兒少性剝削內容之傳播，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甚或以此營利，爰修正第一項犯本項之罪者，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前項，就意圖犯前項之罪而持有是類不法物品者，提高至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n\n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4-07-12-修正:44","說明":"鑒於本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係近期重大社會矚目兒少性剝削事件之犯罪主因之一，該類支付對價所得之不法性影像乃犯罪情節嚴重之不法所得之物，應予以重懲，同時亦可透過重罰避免此類物品再度向外傳播散布，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爰修正第一項，犯本項之罪者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提案編號":"20委110107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