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廖偉翔"],"連署人":["林思銘","牛煦庭","柯志恩","邱鎮軍","翁曉玲","洪孟楷","陳超明","林倩綺","林沛祥","陳雪生","陳永康","羅智強","楊瓊瓔","黃仁","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mtime":"2025-05-02T12:20:06+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27號","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廖偉翔等17人，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後，實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然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之條文，實務上恐合法化父母對子女進行之過度身心管教，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採取正面、非暴力之管教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一、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及第八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兒童有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n\n二、參考日本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另113年全球已有67個國家立法禁止，另有26國承諾改革其法律以實現全面禁止家內體罰，檢視鄰近日本、南韓等國，在禁止家內身心暴力的立法過程中，對懲戒權均有相當程度之限縮或刪除。\n\n三、基此，爰修正本條有關父母懲戒之規定。","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且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提案編號":"20委110107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