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708/114210070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708/11421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及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62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02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5490000"}],"議案名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菁徽","林沛祥"],"連署人":["楊瓊瓔","黃仁","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鄭正鈐","牛煦庭","丁學忠","洪孟楷","張智倫","林思銘","林倩綺","徐巧芯","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541"],"mtime":"2025-06-18T18:23:00+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6-1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31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中，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保險業者所享特定租稅優惠措施業已屆期，該租稅優惠向為我國吸引外資及發展國際金融業務之重要政策工具，若任其失效，恐將削弱台灣金融市場之競爭力。為強化我國金融業之整體競爭優勢，拓展保險業在全球市場之發展空間，並鼓勵業者持續投入商品創新與研發，藉此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爰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十年，以持續營造自由化、國際化及有利於產業發展之租稅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41","law_name":"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三十年。\n\n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41:01541:2015-01-22-修正:46","說明":"為強化我國國際保險業務競爭力，拓展保險業於國際市場之發展空間，鼓勵業者持續投入商品之研發，並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原於一百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期之租稅優惠期間有再予展延之必要，爰修正本條第五項，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由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n\n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n\n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三十年。\n\n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說明":"一、現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五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其立法目的，係為強化我國國際保險業務之發展動能，並維持台灣作為亞太金融中心之競爭地位。\n二、我國自推動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 OIU）制度以來，長期仰賴特定租稅優惠吸引境外資金與保險資本來台經營國際業務，對於擴展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布局、提升外匯收入與推動多元商品創新具有正面成效。惟原條文於104年增訂時，僅規定十年之優惠期間，若屆期未予展延，將導致保險業者稅負增加、利潤受損，恐使國際業務轉往其他競爭市場，進而削弱我國金融市場之整體競爭力。\n三、為強化我國國際保險業務之持續發展，使業者能在具吸引力之稅制環境下穩健經營，並展現政府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與推動自由化政策之決心，爰有必要對原訂於114年2月5日屆期之租稅優惠措施予以展延。爰修正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五項，將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明定為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起至124年12月31日止，藉此鼓勵保險業者持續投入國際業務經營，並鞏固我國外匯與金融市場之穩定。","提案編號":"20委110107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