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何欣純","許智傑","陳亭妃","郭昱晴","李坤城","王美惠","王正旭","陳瑩","劉建國","王義川","李昆澤","徐富癸","陳素月","吳沛憶","邱志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3631"],"mtime":"2025-05-02T12:25:24+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42號","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保障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穩定，鼓勵父母共同承擔育兒責任，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落實「雙就業、雙照顧」、「照顧不離職」等政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再延長一個月，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再增加一個月津貼補助，累計最長發給七個月，以確保勞工育嬰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旨在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維持就業穩定性。考量子女撫育需求，父母雙方如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不得同時請領。此規範係為確保津貼之適當運用，並兼顧家庭照顧與勞動市場參與之平衡。為貫徹「雙就業、雙照顧」及「照顧不離職」等政策目標，進一步提升家庭友善就業環境，爰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得延長一個月，以強化家庭照顧支持體系，並促進勞動市場之穩定與發展。\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後，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設立，旨在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並維持就業穩定性。依現行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每月津貼金額為投保薪資的60%。\n二、考量子女撫育需求，父母雙方如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不得同時請領。此規範係為確保津貼之適當運用，並兼顧家庭照顧與勞動市場參與之平衡。目前每年約有10萬名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中女性占75%、男性占25%，顯示男性參與家庭照顧仍有提升空間。\n三、為貫徹「雙就業、雙照顧」及「照顧不離職」等政策目標，進一步提升家庭友善就業環境，爰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得延長一個月，即最長請領期間由六個月延長至七個月。此修正措施預計可惠及每年約3萬名請領者，進一步強化家庭照顧支持體系，並促進勞動市場之穩定與發展。","提案編號":"20委1101074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