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059/114230105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2,20-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35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96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9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740000"}],"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許智傑","陳素月","陳秀寳","林宜瑾","范雲","王義川","王美惠","李柏毅","蘇巧慧","徐富癸","林俊憲","林月琴","吳琪銘","陳俊宇","吳思瑤","陳培瑜","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661"],"mtime":"2025-06-06T18:17:23+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6-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45號","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為強化對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的保護，防範不法分子透過強暴、脅迫、詐術或利誘等方式影響比賽結果，進而操控運動彩券市場。透過加重刑責、擴大犯罪類型、明確處罰未遂犯，提高違法成本，嚴懲不法行為。此外，保留行政罰與刑罰並進，要求運動團隊及相關人員配合調查，並加強對犯罪所得的追徵與沒收，防止不法利得流入市場。確保運動競技的公正性，維護彩券市場秩序，提升社會對體育產業的信任，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6-11-01-修正:21","說明":"一、新增「利誘」作為犯罪手法，強調不僅是透過暴力或詐欺，連以利益引誘他人操縱比賽結果也構成犯罪，使規範更周延。\n\n二、「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擴大適用範圍，使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行為也能受到更嚴格的規範。\n\n三、將「因犯罪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情況也納入未遂犯處罰範圍，提高法律適用的完整性。\n\n四、要求不得「提供虛偽資料」，並明確規定若違反則將受罰，提升調查效力。\n\n五、不論犯罪所得是否屬於行為人本人，都應追徵或沒收，並可命令賠償等值財產，避免犯罪者透過轉移財產規避罰則，提高經濟制裁力。\n\n六、運動彩券市場的利益龐大，若無有效的刑事與行政處罰並進，將難以有效遏止不法行為。透過高額罰鍰、沒收犯罪所得與刑事責任並存，不僅能提高違法成本，也能強化監管與自律機制，確保運動競技的公平性與彩券市場的健全發展。","修正":"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抗拒或提供虛偽資料，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n\n犯本條之罪，其犯罪所得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追徵或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得命其賠償等值財產。"}]}],"說明":"一、擴大犯罪行為範圍，提升法律適用性，新增「利誘」作為犯罪手法，防止透過利益交換影響比賽公平性。\n二、重刑罰，提高違法成本，明定「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均適用較重刑責，若導致死亡，處無期徒刑或重刑；重傷者亦面臨更高刑責。\n三、所有犯罪行為均納入未遂犯處罰範圍，避免犯罪者僥倖規避法律責任。\n四、行政罰與刑罰並進，強化監管機制，運動團隊及相關人員須配合調查，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鍰，提升監督效能。\n五、擴大犯罪所得沒收範圍，杜絕不法獲利，不論財物是否屬於行為人，一律追徵或沒收，防止犯罪者藉資產轉移逃避制裁。","提案編號":"20委1101074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