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許智傑","何欣純","王義川","王美惠","李柏毅","蘇巧慧","陳素月","莊瑞雄","徐富癸","吳思瑤","陳俊宇","吳琪銘","林俊憲","陳培瑜","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4536"],"mtime":"2025-05-02T12:24:05+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46號","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有鑑於未成年被害人因年齡、心理創傷或法律意識不足，往往無法即時報案或參與偵查與審判程序，若適用一般追訴權時效，可能導致案件時效屆滿，加害人免於刑責，影響司法正義。因此，暫停追訴期能確保被害人在成長過程中有足夠的時間恢復與成熟，待其具備充分認識與能力後，再決定是否尋求司法救濟，避免因時效限制剝奪其追訴權，同時也符合國際兒童人權標準，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07","說明":"一、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長與心理復原。兒童及少年在遭受性侵害後，往往因年紀尚小、心理創傷或對法律程序的陌生，而難以即時報案或參與司法過程。延長追訴時效能給予他們足夠的時間，在成年後獲得必要的心理成熟度與獨立判斷能力，進而決定是否尋求司法救濟。\n\n二、減少司法程序帶來的二次傷害。對未成年被害人而言，過早進入訴訟可能加劇心理負擔，甚至影響其身心發展。通過延長追訴時效，他們能在更穩定的狀態下選擇是否面對加害人，避免訴訟過程成為新的傷害來源。\n\n三、維護司法正義的有效性。若僅適用一般追訴時效，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在尚未準備好報案或作證前，時效已屆滿，導致加害人逃脫法律制裁。延長追訴時效能確保案件不會因時間限制而無法追查，讓正義得以實現。\n\n四、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規範，國家有義務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友善的司法環境，包括確保他們在準備充分時仍有權提起訴訟。延長追訴時效的設計與此精神一致，體現對兒童權益的重視。","修正":"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下列情形而停止進行：\n\n一、案件經起訴。\n\n二、依法應停止偵查。\n\n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遭通緝。\n\n四、被害人尚未成年，且犯罪涉及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相關特別法之罪。\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者，當被害人已成年，或對自身被害事實已有充分認識，並具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與審判程序時。\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說明":"一、兒童及少年在遭受性侵害後，可能因心理創傷、年齡幼小或缺乏法律意識，而無法即時報案或主動參與偵查與審判程序。暫停追訴期可確保他們在成年後，具備足夠的認知與心理成熟度來決定是否尋求司法救濟。\n二、司法程序可能帶來極大的心理壓力，特別是對未成年被害人而言，過早介入訴訟程序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暫停追訴期讓他們有更多時間復原，並在適當時機再行決定是否追訴加害人。\n三、若適用一般追訴權時效，可能導致未成年被害人尚未具備能力報案或作證時，案件時效已過，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透過暫停時效，可避免加害人因時效完成而免於刑責，確保正義得以伸張。\n四、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及相關國際規範，國家應提供兒童友善的司法保障措施，包括確保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能在心理與法律準備充分時提起訴訟。暫停追訴期符合國際趨勢，保障兒童權益。","提案編號":"20委1101074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