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馬文君","羅廷瑋"],"連署人":["許宇甄","游顥","牛煦庭","陳雪生","顏寬恒","黃健豪","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涂權吉","李彥秀","林沛祥","王育敏","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522"],"mtime":"2025-05-02T12:24:11+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48號","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馬文君、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車輛動力系統的不斷發展，電子化、電腦化、渦輪增壓與電動化技術日新月異，引擎的效率與輸出持續提升。然而現行使用牌照稅稅制設計過時，依照汽缸總排氣量等級劃分徵收且級距過大，造成高價、高排放溫室氣體車輛與國產車輛費率相同甚至更低，違反稅制設計公平原則，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21-12-28-修正:7","說明":"牌照稅自民國34年起開始徵收，並自民國51年起以汽車排氣量作為徵稅標準，至今已逾80年。期間雖曾進行數次修訂，但修訂幅度均有限，徵收原則仍以車輛排氣量為主要依據，且排氣量越大者，其所需繳納的牌照稅亦較高。然而，隨著車輛製造技術的迅速發展，市面上出現了許多高價、小排氣量但具備大馬力的車型。由此可見單純依排氣量為徵稅依據的制度已顯過時，且可能對市場中某些車型造成不公平的徵稅負擔。因此，為求徵稅標準更為公正合理，改以車輛的價格及年份作為徵稅的主要依據，從而更加符合現今車輛市場的發展趨勢與實際狀況。","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車輛價格及年份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現行":"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45","說明":"配合第五條修正，訂定施行日期。","修正":"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本法修正之第五條，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說明":"牌照稅自民國34年起開始徵收，並自民國51年起以汽車排氣量作為徵稅標準，至今已逾80年。期間雖曾進行數次修訂，但修訂幅度均有限，徵收原則仍以車輛排氣量為主要依據，且排氣量越大者，其所需繳納的牌照稅亦較高。然而，隨著車輛製造技術的迅速發展，市面上出現了許多高價、小排氣量但具備大馬力的車型。由此可見單純依排氣量為徵稅依據的制度已顯過時，且可能對市場中某些車型造成不公平的徵稅負擔。因此，為求徵稅標準更為公正合理，改以車輛的價格及年份作為徵稅的主要依據，從而更加符合現今車輛市場的發展趨勢與實際狀況。","提案編號":"20委110107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