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游顥","許宇甄","牛煦庭","陳雪生","黃建賓","黃健豪","涂權吉","陳玉珍","羅廷瑋","顏寬恒","葉元之","馬文君","謝龍介","徐巧芯","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661"],"mtime":"2025-05-02T12:24:15+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49號","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有鑑於我國運動彩券自97年5月起發行至今，目的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然獎金支出率長年受限法規僅為78%，使賠率相較國外合法博弈網站較低之外；相對地下賭盤支出率往往動輒90%以上且不用課稅，致許多投注者流向地下投注站非法投注。誘因不足造成銷售額難以有效提升。故為提高賠率以提高投注規模，進而提升運動發展基金之盈餘，以及配合國家體育政策的發展，因應「運動部」的成立，運動部作為專責推動國家體育發展的機關，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22-05-30-修正:2","說明":"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彩卷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條文。","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運動部。"},{"現行":"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6","說明":"為刺激運動彩券銷售，進而提升運動發展基金收入，振興體育發展，爰刪除運動彩券獎金支出固定比例，授權發行機構擬定，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比例由發行機構擬定之，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現行":"第七條　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n\n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22-05-30-修正:7","說明":"刪除運動彩券銷管費用比例，授權發行機構擬定，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支出比例由發行機構擬定之，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n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11-01-10-修正:29","說明":"第三屆發行機構業經擇定，而修法調整發行機構之盈餘支出比例，若溯及適用，恐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爰參酌第三屆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期限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第六條、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三年一月一日實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彩卷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爰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為刺激運動彩券銷售，進而提升運動發展基金收入，振興體育發展，爰刪除運動彩券獎金支出固定比例，授權發行機構擬定，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六條）\n三、刪除運動彩券銷管費用比例，授權發行機構擬定，並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條文第七條）\n四、第三屆發行機構業經擇定，而修法調整發行機構之盈餘支出比例，若溯及適用，恐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爰參酌第三屆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期限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提案編號":"20委110107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