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8/114240202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8/114240202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830000"}],"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牛煦庭","黃健豪","游顥","陳雪生","張嘉郡","許宇甄","陳玉珍","顏寬恒","葉元之","羅廷瑋","邱若華","林沛祥","王育敏","徐巧芯","李彥秀","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034"],"mtime":"2025-08-28T18:19:25+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8-2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50號","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有鑑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數量有限，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應設置百分之一以上。為免電動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停放久占卻未有充電事實，造成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無電可充，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law_content_id":"02034:02034:2022-11-15-修正:39","說明":"為免電動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停放久占卻未有充電事實，造成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無電可充，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或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n\n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有充電事實，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n\n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說明":"為免電動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停放久占卻未有充電事實，造成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無電可充，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075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