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5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314/11440023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314/114400231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游顥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42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楊曜等22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黃捷等19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6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2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9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2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1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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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鄭正鈐","謝龍介","廖先翔","洪孟楷","王鴻薇","林倩綺","林思銘","邱鎮軍","張智倫","呂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290"],"mtime":"2025-12-30T12:16:07+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12-3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52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等18人，有鑑於我國近年來面臨嚴峻的少子化挑戰，民國112年總生育率崩跌至0.87，幾已降至全球最低，顯示民眾對於婚育規劃普遍抱持高度保留態度，其中尤以居住負擔為主要關鍵之一。現行《住宅法》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為社會住宅保留比例對象，原立法目的除在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亦具鼓勵生育之意涵。然而，在總生育率已遠低於世代更替水準之當下，仍以「二人以上」作為門檻，實已不符現況，亦限制政策實效，參酌德國等提供社會住宅之國家，似也未對子女數量設下門檻。為應對少子化之國安挑戰，並從制度面全力打造友善生養的環境，爰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二人以上之限制刪除，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以減輕年輕家庭居住壓力，展現政府對婚育友善政策之具體支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3-11-21-修正:5","說明":"《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原係為鼓勵生育而設，歷經兩次修正後，現行仍以「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為社宅保留比例對象，惟面對我國生育率持續探底、112年總生育率已降至0.87之現況，此一門檻已不符實際，亦難發揮政策誘因，以德國制度為例，其社會住宅申請並未設子女數量門檻，僅需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即可納入家庭負擔考量，制度設計更貼近實際需求。為配合人口趨勢與鼓勵生育政策方向，爰修正條文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以提升政策涵蓋面與實效。","修正":"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n\n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n\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說明":"一、現行《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得列為社會住宅保留比例對象。回顧其立法沿革，該條於民國100年制定時，原本設定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其立法理由即指出，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並鼓勵生育，爰納入該項規定。至112年再次修正，將人數門檻下修為「二人以上」，修法理由亦引述我國總生育率長期下降的統計趨勢，為營造友善居住環境並減輕育有子女家戶的負擔，遂予以放寬。惟時至今日，雖政府推動各項友善生育政策，但生育率持續探底，112年總生育率已降至0.87，全年新生兒數僅131,745人。在此人口危機愈趨嚴峻之情勢下，仍將社會住宅優先保留對象限定於「育有二人以上未成年子女」者，實與社會現況脫節，亦難發揮實質鼓勵生育之政策效果。\n二、以德國為例，根據德國聯邦住房、都市發展暨建設部（Federal Ministry for Housing, Urban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編印之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手冊，申請人於申請社會住宅前，須先取得「低收入戶住房證」（Wohnberechtigungsschein, WBS）。該手冊明列，倘若申請人育有子女，應檢附child/children（子女）之出生證明，作為家庭成員與資格認定之依據。由此可見，德國社會住宅制度並未對子女數量設下門檻，僅育有一名子女即符合相關申請條件，制度設計重點在於家庭實際負擔與需求之認定，而非以子女數量作為排除標準，實值得我國作為立法參考。\n三、為強化對育兒家戶之支持，並配合當前我國人口結構與生育現況，爰提出本次修法，將該款條文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以提升政策涵蓋面與鼓勵生育之實質誘因，建構更具彈性與包容性的社會住宅支持體系。","提案編號":"20委1101075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