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4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70000"}],"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若華"],"連署人":["林德福","黃仁","謝龍介","徐巧芯","王鴻薇","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鄭正鈐","邱鎮軍","呂玉玲","張啓楷","黃健豪","洪孟楷","林思銘","葉元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127"],"mtime":"2025-07-07T18:19:15+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7-0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55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鑒於大眾公共運輸之「博愛座」雖行之有年，近期博愛座近期爭議頻傳造成許多社會對立與社會事件，查博愛座本質乃為有座位需求之人保留，在原先立法設計上採理論上老弱婦孺或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可能較高，故立法該制度時以此「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為涵攝範圍定義入法，但舊有「博愛座」名詞導致對於大眾交通運輸座位「有實質需求者」權益易遭忽略，例如：加班疲累之年輕上班族、生理期外觀正常但有生理痛的婦女、剛開完刀之術後病患……等。為正本清源追求特別保留座位原先設計之立意，實有檢討「博愛座」用語之必要，為弭平上開爭議，衛福部研擬修法將博愛座改為優先座，特此擴大保留座使用範圍，而相關大眾運輸保留位置亦須修法酌改字句，以切合實際需求，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博愛座行之有年，原本立法意旨是禮讓給理論上較有座位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或老弱婦孺使用，惟博愛座之「定義」容易導致社會對立，常見的衝突案例多為外觀正常之成年人，因為不外顯得生理因素，例如：甫手術後、生理痛、加班疲累……等因素，導致需要坐在大眾交通運輸的保留位置上，因而容易導致其他博愛座使用者誤會位置遭受到占用，因此發生爭端、導致社會對立。\n\n二、查原先博愛座設立之本意即是保留位置給有需要之人，僅因為理論上身心障礙或是老弱婦孺可能比較有高度的需求，故以此為博愛座定義，但是社會上仍有許多對於保留座位有實際需求之人，例如上開所舉例之使用者類型，爰酌修文字將身心障礙及老弱婦孺改為有實際需求者入法，藉此臻進本保留座立法美意。","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老弱婦孺及有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提案編號":"20委1101075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