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廖偉翔"],"連署人":["黃健豪","林倩綺","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黃建賓","牛煦庭","林國成","林沛祥","翁曉玲","楊瓊瓔","謝龍介","陳雪生","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218"],"mtime":"2025-05-02T12:23:37+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63號","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廖偉翔等16人，為鼓勵青年參政，提供公平的競選環境，擴大政治獻金時程管制範圍，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n\n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18-05-29-修正:12","說明":"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將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調整為一年，確保所有參選人無論資源多寡，都能獲得公平監督與支持。此舉不僅能清除選舉黑暗面，亦能確保無資源者獲得參選機會，進一步促進民主發展，確保政治活動公正、公平。","修正":"第十二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n\n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n\n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說明":"一、我國民主政治持續發展，公民社會對政治透明度的要求日益提高，而現行《政治獻金法》雖規範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及範圍，但專戶可設立時程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一年外，其餘立委、縣市首長、議員、里長等公職人員僅為四至十個月。就政治實務來看，國內主要政黨初選的競爭過程可能距離正式選舉遠達一年、一年半，甚至兩年之久，導致政黨初選在實務上幾乎不受政治獻金法規範。\n二、政黨的初選開支無法依法申報，不只與《政治獻金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事實上，更會對青年參政造成相當影響，形塑有利現任者的競選環境。因此，為保障選舉公平性並提升選舉透明度，應修訂現行法律，調整專戶設立時程，確保所有參選人無論資源多寡，都能獲得公平監督與支持。此舉不僅能清除選舉不透明面，亦能確保無資源者獲得參選機會，進一步促進民主發展，確保政治活動公正、公平。","提案編號":"20委1101076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