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邱若華"],"連署人":["謝龍介","黃健豪","林倩綺","許宇甄","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陳菁徽","翁曉玲","洪孟楷","廖偉翔","馬文君","麥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588"],"mtime":"2025-05-02T12:23:32+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67號","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邱若華等16人，有鑑於全球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加劇，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迅速攀升，然現行法規尚未涵蓋高齡照護機器人等新興科技應用之監管與法律定位，為因應科技照護導入長照體系，並確保受照護者權益與服務品質，以健全長照科技發展法制基礎，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n\n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n\n三、家庭照顧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n\n四、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n\n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n\n六、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n\n七、長照服務體系（以下稱長照體系）：指長照人員、長照機構、財務及相關資源之發展、管理、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絡。\n\n八、個人看護者：指以個人身分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15-05-15-制定:4","說明":"修正條文補充「長期照顧」之定義，並增列「長照服務機器人」之定義，並依據功能與風險分級，以釐清其法律地位與監管依據。","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包括由人工或自動化技術提供之照護行為。\n\n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n\n三、家庭照顧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n\n四、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n\n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n\n六、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n\n七、長照服務體系（以下稱長照體系）：指長照人員、長照機構、財務及相關資源之發展、管理、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絡。\n\n八、個人看護者：指以個人身分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n\n九、長照服務機器人：指運用自動化、人工智慧技術，具備健康監測、行動輔助、社交互動或照護支援等功能之設備，依據功能與風險程度分級。"}]}],"說明":"一、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雖對「長期照顧」、「長照服務體系」等基本名詞有所定義，惟尚未涵蓋高齡照護機器人等智慧科技服務內容，恐不利未來科技導入與法制銜接。本次修正補充第一項「長期照顧」定義，明確納入由人工或自動化技術提供之照護行為，反映科技照護應用現況，有助於長照科技整合與政策發展\n二、增訂第九項「長照服務機器人」定義，明定其應依功能與風險程度進行分級，釐清法律定位與監管標準，以因應照護機器人導入長照服務所帶來之風險管理與法律責任問題。","提案編號":"20委1101076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