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吳思瑤"],"連署人":["林俊憲","陳秀寳","吳沛憶","張雅琳","王義川","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王美惠","徐富癸","張宏陸","黃捷","李坤城","李柏毅","蘇巧慧","陳素月","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7123"],"mtime":"2025-05-02T12:24:42+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69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吳思瑤等18人，鑒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以來，有關檢警對於跟騷案件之處置，是否應書面告誡先行，不無疑義。蓋因其本法中僅規範檢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未有其他限制。然於該法施行細又規範檢警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造成實務上有例外規定可能面臨「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的合法性爭議。為使該項規定於法律位階定義明確，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n\n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n\n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5","說明":"一、臺灣《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於2021年11月三讀通過，2022年6月正式實施，是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專門法律。此法的核心機制之一是「書面告誡先行」，即被害人需先透過警察機關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若行為人在兩年內再犯，被害人才能聲請保護令。然而，此機制在實務運作上存在若干爭議與不足。根據現行法規，書面告誡是警察機關對行為人的一種警告措施，也是被害人後續聲請保護令的必要前置程序。根據第五條規定，只有當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意味著無論跟蹤騷擾行為的嚴重程度如何，被害人都必須先經過書面告誡程序，才能獲得法院保護令的保障。根據民間團體如勵馨基金會的建議，保護令的聲請不應以違反書面告誡為必要條件。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的程序應可同時進行，讓被害人能夠在緊急情況下直接聲請保護令，而不需要等待書面告誡程序完成。\n\n二、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聲請保護令時，得「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限制」。此規定旨在提供例外機制，允許檢警在緊急或高風險案件中直接聲請保護令，以填補被害人需先經書面告誡的保護空窗期。然母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未明文排除書面告誡先行要求，導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例外規定可能面臨「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的合法性爭議。且由於缺乏明確判斷標準與配套指引，檢警機關恐因擔心程序瑕疵而傾向保守適用，仍優先要求書面告誡，削弱條款實效性。為使檢警執法更具效力，且更能實質有效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中「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移至本條第二項規範，讓法院對由檢警判斷個案危險情境而提出聲請之保護令案件，可更快做出決斷，予以被害人更快速之保護，除可發揮緊急保護之功效，亦可避免可能造成相關事件未作相同處理，破壞法安定性。另所謂「具體危險情境」的認定標準，應再行透過立法或行政指引，使其定義明確，併此敘明。","修正":"第五條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前段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法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n\n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n\n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說明":"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聲請保護令時，得「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限制」。此規定旨在提供例外機制，允許檢警在緊急或高風險案件中直接聲請保護令，以填補被害人需先經書面告誡的保護空窗期。然母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未明文排除書面告誡先行要求，導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例外規定可能面臨「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的合法性爭議。且由於缺乏明確判斷標準與配套指引，檢警機關恐因擔心程序瑕疵而傾向保守適用，仍優先要求書面告誡，削弱條款實效性。\n為使檢警執法更具效力，且更能實質有效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中「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移至本條第二項規範，讓法院對由檢警判斷個案危險情境而提出聲請之保護令案件，可更快做出決斷，予以被害人更快速之保護，除可發揮緊急保護之功效，亦可避免可能造成相關事件未作相同處理，破壞法安定性。（修正條文第五條）","提案編號":"20委1101076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