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莊瑞雄","林宜瑾","陳亭妃","賴瑞隆"],"連署人":["邱志偉","黃捷","羅美玲","吳琪銘","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坤城","沈伯洋","陳素月","黃秀芳","陳瑩","徐富癸","林楚茵","許智傑","王定宇","范雲","邱議瑩","鍾佳濱","吳沛憶","蔡其昌","王正旭","李柏毅","李昆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7101"],"mtime":"2025-05-02T12:18:16+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95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林宜瑾、陳亭妃、賴瑞隆等28人，鑒於近年幼兒園不當對待幼兒事件頻傳，不僅反映出部分教保人員專業倫理之缺失，也突顯出現行監督與審議機制有其不足，為此應嚴謹檢視並重新檢討審議機制中之委員組成，避免因委員比例或人選背景影響案件判斷之客觀性與專業性，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1","law_nam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n\n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n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law_content_id":"07101:07101:2022-05-31-全文修正:37","說明":"為強化不當對待事件審議機制之公正性與專業性，並落實對幼兒最佳利益之保障，應調整審議委員之組成結構，降低教保相關人員之比例，並排除不具教保專業背景之其他服務人員擔任審議委員，故刪除原條文中之「其他服務人員」，從而建立更為合理、公正且符應專業標準之審議制度。","修正":"第三十三條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n\n教保服務人員依第十五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教保服務人員疑似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但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之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n前項委員會，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具兒童保護意識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本條例進行第三項調查時，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應配合調查。"}]}],"提案編號":"20委1101079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