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7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月琴","邱議瑩","陳亭妃","賴瑞隆","莊瑞雄"],"連署人":["林宜瑾","邱志偉","吳沛憶","王正旭","李昆澤","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林楚茵","沈伯洋","羅美玲","陳素月","林俊憲","陳瑩","鍾佳濱","李坤城","黃捷","吳琪銘","黃秀芳","蔡其昌","王世堅","范雲","陳秀寳","許智傑","王定宇","李柏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3616"],"mtime":"2025-05-02T12:18:27+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798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邱議瑩、陳亭妃、賴瑞隆、莊瑞雄等31人，有鑒於我國自2020年起自然人口增加率呈現負成長少子化問題嚴重，但女性保護假未能即時因應社會需求，提供友善生養環境，有改革之亟需，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第二項增訂女性請假期間雇主發給工資之規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理由如下：\n\n(一)第一項前段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競合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n\n(二)惟第一項後段女性勞工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一星期與五日但未有雇主應發給工資之規定。因未有薪資計算之法律明定，女性勞工即依《勞工請假規則》以普通傷病假請假，工資折半發給。\n\n(三)按妊娠時間胎兒週數給予產假日數，實有婦產醫學之學理依據。但未考慮女性因產假所面臨收入中斷之生活壓力。且未有因應少子女化，政府與企業共同推動生養友善環境之積極作為。爰為修正。\n\n二、修正第四項至第七項，將女性妊娠期間之產檢假以及配偶之陪產檢及陪產假一律歸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以達到放寬請假理由之法律效果，並且不涉及現行社會保給付與雇主權益之更動。","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前項受雇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應給全薪；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前段家庭照顧假之請假事由，不限於家庭成員之嚴重疾病，與家庭重大事故，輕症或臨時性之任意家庭需求，應皆為家庭照顧假之請假理由。\n\n二、修正第一項後段為因應勞工臨時性任意需求，同時避免雇主因為勞工長時間請假，過度承受人力調度之壓力，增列請假時間得以每小時計之規定，以達到彈性運用之法律效果。\n\n三、增訂第二項規定勞工得於三日前預先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之請假。若為臨時性任意需求所生請假需求，則可臨時提出。\n\n四、增訂第三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而為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其他不利處分。\n\n五、原本條第二項順移至第四項。","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時間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每小時計，全年以七日為限。\n\n前項家庭照顧假勞工得於三日前預先提出。\n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不得為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之理由。\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提案編號":"20委1101079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7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