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000531/115400053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000531/115400053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147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11220000"}],"議案名稱":"「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張雅琳","陳俊宇","黃秀芳","吳沛憶","林淑芬","林月琴","徐富癸","陳秀寳","陳素月","邱議瑩","蔡其昌","吳琪銘","鍾佳濱","王正旭","李昆澤","林宜瑾","李柏毅","許智傑","郭昱晴","李坤城","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162"],"mtime":"2026-04-23T18:17:55+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6-04-23","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00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3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62","law_name":"市區道路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n\n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n\n二、市區道路使用費。\n\n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n\n四、汽車燃料使用費。\n\n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n\n六、上級機關之補助。\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n\n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62:01162:2003-12-23-修正:23","說明":"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故實有更名之必要，爰修正第四款。","修正":"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n\n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n\n二、市區道路使用費。\n\n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n\n四、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n\n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n\n六、上級機關之補助。\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n\n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說明":"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提案編號":"20委1101080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