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8/114240202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8/114240202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830000"}],"議案名稱":"「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徐富癸","鍾佳濱","李坤城","張雅琳","陳秀寳","王正旭","陳素月","陳俊宇","李昆澤","林宜瑾","黃秀芳","林淑芬","邱議瑩","蔡其昌","郭昱晴","林月琴","李柏毅","吳琪銘","許智傑","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034"],"mtime":"2025-08-28T18:19:27+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8-2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01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2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34","law_name":"停車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n\n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n\n二、上級政府補助。\n\n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n\n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n\n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n\n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n\n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n\n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n\n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n\n十、基金之孳息收入。\n\n十一、其他收入。\n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34:02034:1999-12-30-修正:5","說明":"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故實有更名之必要，爰修正第三款。","修正":"第四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n\n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n\n二、上級政府補助。\n\n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部分收入。\n\n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n\n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n\n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n\n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n\n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n\n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n\n十、基金之孳息收入。\n\n十一、其他收入。\n\n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提案編號":"20委1101080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