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6/11424020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026/11424020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3-2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8"],"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82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6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310000"}],"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張雅琳","陳俊宇","吳沛憶","黃秀芳","林淑芬","徐富癸","陳秀寳","李昆澤","蔡其昌","林月琴","鍾佳濱","王正旭","邱議瑩","李柏毅","郭昱晴","林宜瑾","陳素月","吳琪銘","許智傑","李坤城","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016"],"mtime":"2025-08-28T18:19:29+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8-2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02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3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一、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故實有更名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及第四項。\n\n二、因應未來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對象，故區分為使用燃料車輛及非使用燃料車輛，且後者之徵收費率應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爰將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且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n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n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現行":"第二十八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n\n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n\n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n\n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n\n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n\n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n\n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30","說明":"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修正第二款。","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n\n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n\n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n\n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n\n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n\n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n\n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現行":"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6-11-11-修正:92","說明":"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修正":"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說明":"一、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七十五條）\n二、因應未來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對象，故區分為使用燃料車輛及非使用燃料車輛，且後者之徵收費率應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且增訂第三項）","提案編號":"20委1101080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