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連署人":["黃秀芳","林月琴","張雅琳","陳俊宇","吳沛憶","林淑芬","徐富癸","陳秀寳","陳素月","邱議瑩","蔡其昌","吳琪銘","鍾佳濱","王正旭","李昆澤","林宜瑾","李柏毅","許智傑","李坤城","郭昱晴","羅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074"],"mtime":"2025-05-02T12:25:02+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03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3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74","law_nam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n\n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n\n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n\n一、市區汽車客運業。\n\n二、公路汽車客運業。\n\n三、鐵路運輸業。\n\n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n\n五、船舶運送業。\n\n六、載客小船經營業。\n\n七、民用航空運輸業。\n\n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law_content_id":"02074:02074:2019-05-31-修正:2","說明":"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故實有更名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n\n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n\n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n\n一、市區汽車客運業。\n\n二、公路汽車客運業。\n\n三、鐵路運輸業。\n\n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n\n五、船舶運送業。\n\n六、載客小船經營業。\n\n七、民用航空運輸業。\n\n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及使用牌照稅。"}]}],"說明":"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提案編號":"20委110108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