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2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06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6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6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會期":"11-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06","2025-06-10"],"會議代碼":"院會-11-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70000"}],"議案名稱":"「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羅明才","游顥","牛煦庭","謝龍介","林沛祥","林思銘","廖先翔","林德福","陳菁徽","廖偉翔","許宇甄","陳永康","蘇清泉","黃建賓","丁學忠","洪孟楷","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1472"],"mtime":"2026-05-13T00:26:36+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6-1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25號","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鑒於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所賦予志願役軍人保衛國家安全之職責，而須隨時待命、承擔高風險任務，不僅犧牲個人自由，甚至付出生命，故政府應提供合理待遇照顧軍士官兵，除了是對軍人無私奉獻的尊重與補償外，亦是吸引人才、確保國防戰力的策略。現行《軍人待遇條例》對「加給」的定義未涵蓋志願服役軍人之加給，而是行政院長期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核給「志願役加給」之依據，此不僅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亦不符「勤務加給」之精神。為解決此問題，應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將「志願服役」類別納入「加給」範圍，並於第五條增列「志願役加給」每月新臺幣三萬元，以利提升國軍招募誘因及留住優秀人才，爰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72","law_name":"軍人待遇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n\n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n\n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n\n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n\n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n\n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law_content_id":"01472:01472:2007-12-18-制定:2","說明":"一、修正本條原條文第四款加給之定義，增列「志願服役」為得予以加給之類別之一，使「志願役加給」制度符合法制規範。\n\n二、志願役軍人基於職務特性，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戰爭或執行高風險任務而承擔更高的風險；其24小時隨時待命，為配合軍事需求隨時調動而犧牲更多個人自由；因此，對志願服役者，政府實應提供更佳的照顧以及更優渥的待遇，而非僅以物價指數等作為調整依據，這不僅是對軍人奉獻的尊重與補償，也是維持國家戰力、確保國防安全的重要策略，更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軍旅之直接有效方法。\n\n三、按本法第二條定義「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勤務加給」，指「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若依前揭定義及規定，因志願服役而給予加給，顯不符現行條文所稱「因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等加給條件，亦非屬「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依其勤務特性」之態樣。行政院長期以來乃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發給「志願役加給」依據，實為行政便宜措施，顯已不符上揭規定，有違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原則。","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n\n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n\n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n\n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志願服役或所任職務種類、性質、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n\n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n\n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現行":"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n\n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n\n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n\n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n\n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n\n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472:01472:2007-12-18-制定:5","說明":"一、本條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第五款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除志願役加給外，其餘各項加給仍由行政院定之。\n\n二、為提高國軍志願役加給並予法制化，明定志願服役亦屬加給發放項目之一，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並明訂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配合本條條文修正，前揭《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於修正通過後即不再適用。\n\n三、又為確保加給逐年調整機制之合理性，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軍人加給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修正":"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五種：\n\n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n\n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n\n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n\n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n\n五、志願役加給：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n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除志願役加給外，由行政院定之。\n\n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說明":"一、志願役軍人基於職務特性，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戰爭或執行高風險任務而承擔更高的風險；其24小時隨時待命，為配合軍事需求隨時調動而犧牲更多個人自由；因此，對志願服役者，政府實應提供更佳的照顧以及更優渥的待遇，而非僅以物價指數等作為調整待遇之依據，這不僅是對軍人奉獻的尊重與補償，也是維持國家戰力、確保國防安全的重要策略，更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軍旅之直接有效方法。\n二、按《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定義「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同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勤務加給」，指「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若依前揭定義及規定，因志願服役而給予加給，顯不符現行條文所稱「因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等加給條件，亦非屬「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依其勤務特性」之態樣。行政院長期以來乃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發給「志願役加給」依據，實為行政便宜措施，不符上揭規定，有違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原則。\n三、為提高國軍志願役加給並予以法制化，修正本法原條文第二條第四款加給之定義，增列「志願服役」得為發放加給之類別項目之一，使「志願役加給」制度符合法制規範。\n四、另顧及志願役軍人勤務特殊性，國家應予以特別照顧，爰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明訂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至於其他類型之加給給與，仍由行政院定之。\n五、又為確保加給逐年調整機制之合理性，於第五條增列第三項明定軍人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提案編號":"20委11010825","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