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1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1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連署人":["黃仁","賴士葆","謝龍介","廖先翔","許宇甄","林倩綺","林思銘","王育敏","鄭正鈐","呂玉玲","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羅廷瑋","陳雪生","廖偉翔","馬文君","牛煦庭","林沛祥","陳超明","林德福","丁學忠","傅崐萁","張嘉郡","楊瓊瓔","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8","laws":["02552"],"mtime":"2025-05-02T12:25:38+08:00","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77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6人，有鑑於近來醫師人力不足，部分醫院醫師有要求醫事放射師做打針、推對比劑及直腸氣球處置等侵入性醫療行為，惟對比劑恐致過敏、休克等情況，恐導致衍生相關責任及醫病糾紛疑義，且醫事放射師未經正規學程訓練，無法第一時間應變處理，恐致生民眾生命、健康之風險，爰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事放射師配合醫師執行業務事項及其限制，以增進醫療品質安全，提升民眾就醫安全，促進全民健康福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52","law_name":"醫事放射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n\n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n\n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n\n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n\n四、放射線治療。\n\n五、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n\n六、核子醫學治療。\n\n七、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n\n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n\n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n\n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law_content_id":"02552:02552: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訂定《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審查報告立法說明，「執行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須在醫師指示下配合醫師執行，不得獨立為之，爰於第二項定明。至於醫師指示醫事放射師執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業務時，若有涉及穿刺、置導管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仍應由醫師為之，容於法律及施行細則中定之，以釐清權責。」\n\n二、自民國八十九年訂定本法至今，中央主管機關未曾明定穿刺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之合法執行人員，部分醫院人力考量或便宜行事，要求未曾經正規學程授課及訓練之醫事放射師依囑逕行相關對比劑的施打或推藥，考量專技職業人員應恪守法律規定之職業範圍及就醫民眾之生命健康安全，暨相關權責承擔之風險，爰增訂執行穿刺、注射（推）對比劑、直腸氣球處置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仍應由醫師親自為之。","修正":"第十二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n\n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n\n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n\n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n\n四、放射線治療。\n\n五、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n\n六、核子醫學治療。\n\n七、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n\n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但屬執行注射（推）對比劑、直腸氣球處置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仍應由醫師親自為之。\n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n\n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說明":"一、穿刺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應由醫師或受過專業訓練之護理師為之，惟現今部分醫院因人力短缺考量或便宜行事，要求未曾受過正規學程及訓練之醫事放射師，依囑逕行相關對比劑的施打或推藥，滋生違法風險、加重醫病糾紛及賠償責任等疑義。\n二、考量專技職業人員應恪守法律規定之職業範圍及就醫民眾之生命健康安全，暨相關權責承擔之風險，爰增訂執行注射（推）對比劑、直腸氣球處置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以增進醫療品質安全，提升民眾就醫安全，促進全民健康福祉。","提案編號":"20委1101087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770000/details"}